|给女儿陪嫁一套房,又不想万一离婚时,女婿分配房产,如何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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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女儿陪嫁一套房,又不想万一离婚时,女婿分配房产,如何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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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女儿陪嫁一套房 , 如何确保这套房子永远属于她一个人的财产?
离婚时 , 最大的障碍和争议往往是财产的分割 , 尤其是价值不菲的房子 。
现如今 , 生活条件好了 , 女方陪嫁房产的现象也越来越多 , 女方父母一方面想让女儿有一个优渥的生活条件 , 一方面又不想万一女儿离婚时 , 房子被女婿分割 。
于是一些爱女心切的父母就极力想一些办法 , 在陪嫁房产的同时 , 设置一些“障碍” , 从“法”的角度让房子不至落于女婿之手 。 那么如何实现这一目的呢?
首先 , 婚前买房 , 只登记女儿一个人的名字 , 但要注意“全款”和“分期”的区别:女方父母婚前(以婚姻登记证日期为准 , 下同)全款买房 , 只登记在女儿一个人名下 , 则属于女儿婚前个人财产 , 离婚时 , 女婿无权分配 。 这是最常用的方法 。
如果父母在为女儿购置婚前房产的时候 , 只出了部分购房款(首付) , 产权证只登记女儿一个人的名字 , 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 , 那么就要注意 , 女婿是有权分割房产的:
1 , 女方父母的出资额(首付) , 视为对女儿的赠与 , 女婿无权分割这一部分;
2 , 最高法《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中 , 对于此类婚前房产 , 离婚时 , 对于房产协商处理 , 处理不成的 , 产权归登记一方所有 , 尚未归还的债务也归登记一方所有;但毕竟是婚后共同还贷的房子 , 因此 , 对于共同还贷所支付的款项以及房子的增值部分 , 登记一方应对配偶予以补偿 。
综上 , 对于女方父母婚前为女儿购置房产的 , 除非是全款房 , 离婚时女婿无权分割;
如果女方父母只出了首付 , 月供由夫妻两人共同负担 , 那么女婿是可以要求女方给予月供部分以及增值部分的补偿的 。
当然 , 婚后 , 月供部分也可以继续由女方父母负担 , 最好建立一个“专户” , 由女方父母定期往专户中转房贷 , 不用夫妻的共同财产来还款 。 如果是这样 , 女婿也是无权分配房产的 。
以上两种方式都能保证房子与女婿无关 , 但这只是建立在女儿在世的前提之下的 , 如果有了孩子后 , 女儿过世 , 那么孩子继承母亲的房产 , 而假设孩子又过世 , 孩子的父亲(女婿)又是第一顺位继承人 , 最终还是不能确保房子无女婿无关 。
第二 , 婚后买房 , 指定赠与女儿一人陪嫁的房产 , 登记日可能会晚于结婚登记日 , 此时房子属于婚后财产 , 按道理讲 , 女婿是有分割权的 。
《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 ,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 , 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 归夫妻共同所有;由此可见 , 如果房子登记日在结婚登记日之后 , 即便只登记了女儿一个人的名字 , 仍然与女婿有关 。
为了避免以上情况 , 女方父母可以采用指定赠与的方式:
《民法典》第1063条规定 , “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 归夫妻一方所有;所以如果是婚后陪嫁的房子 , 女方父母应写一份赠与合同 , 指定该套房产只赠与女儿一人;如果没有特意注明只赠与女儿 , 那么视为赠与夫妻二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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