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2022年1月份施行《民事诉讼法》的修改部分

一、预约与本约的定义:
(1)预约(又称“预约合同”),即“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契约的契约”。
(2)本约(又称“本合同”、“本约合同”),即“实现预约所订立的契约”。
预约合同最本质的内涵是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当事人就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达成合意,即可构成预约合同。
二、预约合同的法律性质:
(1)预约合同是独立的合同,具有独立的缔约过程,同时与本约合同紧密相联。
【 民法典|2022年1月份施行《民事诉讼法》的修改部分】(2)是诺成合同(即“不要物合同”)。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为成立要件的合同。
三、关于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既然预约合同属于独立的合同,原则上关于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也适用《民法典》合同编第8章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
(1)因一方违约,符合解除合同条件的,非违约方也可以请求解除预约合同。
(2)违约金责任;
(3)定金责任;
(4)继续履行;继续履行是违约责任的一种形式,具有国家强制性,不是单纯的合同义务的履行。
(5)赔偿损失;
(6)等等。
四、关于预约合同中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之例外规定:
根据《民法典》580条之规定,存在三种违约方可以拒绝继续履行的情形:
(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2)债务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五、关于预约合同违约方损害赔偿的范围,理论中大致存在以下几种观点:
观点(1)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范围大致相当于本约合同的缔约过失责任范围,即相当于赔偿本约合同的信赖利益。
观点(2)预约合同的违约损害赔偿范围可以以本约合同的履行利益为参照,通过减轻损害、损益相抵等规则予以限缩,结果肯定要小于本约合同的违约损害赔偿范围。
观点(3)相对于本约而言,违反预约合同的行为既是预约合同的违约行为,也可视为本约合同的缔约过失行为。此时发生本约合同缔约过失责任和预约合同违约责任的竞合,不管采用哪种方式计算,损害赔偿结果应当是一致的,并且以不超过履行利益为限。
关于预约合同的继续履行及损害赔偿的范围,《民法典》580仅原则性规定:违约方应当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为实践留下足够的灵活性和裁量空间。
六、区分预约和本约的标准:
区分预约和本约以意思表示为准——即以当事人之间有无将来订立本约合同的意思表示为标准。
七、预约合同与本约合同的区别:
(1)合同标的不同。预约合同的标的和合同目的是不变的,即订立本约为合同标的;而本约合同的标的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2)合同内容的不同。预约合同内容有较高原则性和概括性,对权利和义务只是一个大致的、粗略的约定,并不具体明确,并不包含本约的主要内容和必要条款。本约所约定的更为确定、全面,涵盖具体的债权债务关系。
(3)订立合同的目的不同。预约合同是为了确保未来能够订立本约;而本约合同则是为了确保权利和义务能够实现。
预约与本约间关系密切,当事人约定为本约亦或是预约,理论上虽易分,但实际中往往不易判断,应从当事人的真实的意思和合同目的多方面来认定。

法条参考: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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