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征收补偿方案含混不清,法院判决:撤销

征收补偿方案含混不清,法院判决:撤销!
【 撤销|征收补偿方案含混不清,法院判决:撤销】对于征收补偿来说,补偿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货币补偿,一种是产权置换。被拆迁方可以自由选择补偿的方式,拆迁方不能剥夺或者限制被拆迁方选择拆迁补偿的方式,此外,在拆迁补偿决定里面应当对拆迁补偿的方式作出明确、具体的约定,不能含糊不清,下面我们就来具体看一下,因为拆迁补偿方案约定不明,而被法院撤销的案例。
撤销|征收补偿方案含混不清,法院判决:撤销

杜先生在山西省方山县某村有一处房屋,被政府列入征收范围之内。县政府对杜先生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决定的内容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决定采取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具体标准为:正方按1:1.1,偏房按1:1的标准置换,搬迁费、临时安置费、附属评估费共补偿197549元。如果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可以提出申请,重新计算拆迁补偿金额。杜先生不服,起诉到法院,请求撤销该决定。
一二审法院都支持了撤销该决定,山西省高院是这样认为的:补偿决定没有给予当事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权利;产权调换方案,没有置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对商业用房没有给予停业补偿,应当给予撤销,并重新作出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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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说,在征地拆迁中,被拆迁方可以自由选择拆迁补偿的方式,拆迁方作出的拆迁补偿决定应当明确、具体。对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能低于周边类似房屋的市场价格,。如果拆迁补偿决定中,限制了被拆迁方对拆迁补偿方式的选择或者是对拆迁补偿方式约定不明确,那么都是违反法定程序的,被拆迁方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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