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局|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满意,被征收方可以对此提起诉讼吗?

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满意,被征收方可以对此提起诉讼吗?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内容。那么,在征地拆迁中,被征收方可以针对安置补偿方案提起诉讼吗?
国土资源局|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满意,被征收方可以对此提起诉讼吗?

2012年亳州市国土资源局作出《公告》,主要内容为:根据安徽省政府的征地批复,市国土资源局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进行了公告,如果对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会,王某认为该《公告》实体与程序均违法,侵犯其合法权益,向省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被驳回。王某不服,向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以该《公告》形式作出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王某不服,提起上诉,被驳回。王某不服,向最高院申请再审。
国土资源局|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满意,被征收方可以对此提起诉讼吗?

【 国土资源局|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满意,被征收方可以对此提起诉讼吗?】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对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的救济途径,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裁决(复议)。在此类复议前置案件中,由于复议机关的处理决定是人民法院审理相关案件的必要条件,因此,如果复议机关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当事人只能就该不予受理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不能直接针对原行政行为起诉。驳回了王某的再审申请。
所以说,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主要内容是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定的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需经过批准以后才能进行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目的是让拆迁户知悉安置补偿的标准和方法,并有机会提出意见。一般来说,并不能直接针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直接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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