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最高法:继承的祖宅要拆迁,可以要求另行安排宅基地吗?

最高法:继承的祖宅要拆迁,可以要求另行安排宅基地吗?
导读:小张家所在村子要拆迁,小张家有两处宅基地,一处是自己的宅基地,另一处是继承父母的房屋占用的宅基地。现在拆迁只给小张一处宅基地的补偿,另外一处宅基地不进行补偿。小张认为他合法享有两处宅基地,应该都进行补偿。那他的诉求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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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最高法行赔申650号《行政赔偿裁定书》作出了这样的认定:被征收的是当事人继承的祖上房屋,即便在继承的祖上房屋上原存在一个户口,但当事人能够继承的只能是具有财产属性的房屋本身,并不能继承该房屋上原有的户口。由于当事人在其集体经济组织中已另有房屋一栋,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规定,在其继承的祖房被征收后,其无权要求征收方另行安置宅基地,也就无权主张因未另行安排宅基地而造成的损失,包括宅基地价值损失及过渡费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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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小张在其集体经济组织已有一处宅基地,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规定,小张只能获得自己那块宅基地的补偿安置,另外一块宅基地不再另行补偿安置。但小张继承父母的房屋属于小张的合法财产,需要对其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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