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被征收人选择产权置换,征收人偏要进行货币补偿,法院这样判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置换,征收人偏要进行货币补偿,法院这样判!
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的时候,主要依据的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其中明确规定,征收补偿方式有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两种,被征收人有自由选择补偿的权利。但是,在现实中却有这样的情况,不管你内心中意哪种补偿方式,我就给你一种方案,不给你选择的权利。那么,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下相关案例,看看法院是怎么判决的。
货币|被征收人选择产权置换,征收人偏要进行货币补偿,法院这样判

2011年,某市某区政府发布了《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决定进行旧城改造,何某的房屋被征收。在征收补偿协商的过程中,何某向征收部门表示选择产权置换,但是双方没有针对产权调换的地点、面积达成协议。2012年,征收部门作出补偿决定,主要内容为被征收人货币补偿款共60余万元,并且要求何某在收到决定之日起7日内搬迁完毕。何某不服,申请复议,市政府维持。何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
对此,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是否侵害了何某的补偿方式选择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在本案中,何某选择的补偿方式为产权调换,但是补偿决定所确定的却是货币补偿,侵害了何某的补偿选择权,于是判决撤销了该补偿决定。
货币|被征收人选择产权置换,征收人偏要进行货币补偿,法院这样判

【 货币|被征收人选择产权置换,征收人偏要进行货币补偿,法院这样判】所以说,对于补偿方式的选择,究竟是选择要房,还是选择要钱,是应该由被征收人自主决定的,征收部门擅自替被征收人安排补偿方式,是明显违法的,被征收人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说,在征地拆迁中,被征收人一定要对相关法律规定有一定的掌握,千万不要征收部门胡乱一声吆喝,便随随便便被忽悠了,使自己补偿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影响补偿款项的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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