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江岸小区属于老旧小区 , 按当初的规划建6层高 。 随着城市规划 , 临近的上马村纳入城中村改造 , 新建商业地产都是30多层 。 当高楼建好后 , 影响到老旧小区住户采光和日照 。 唐某就是其中一家 , 他认为:正是上马村商业地产建盖后 , 影响到他家日照和采光 , 便将地产公司告上法庭 , 索赔227万元经济损失 , 其中包含了50万元精神损失 。
近日 , 五华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 。
唐某:
新建高楼影响日照索赔227万
唐某居住的江岸小区属于老旧小区 , 按照当年的规划 , 只有6层楼高 。 唐某入住时 , 江岸小区周围都没有高楼大厦 , 小区日照非常好 。 “没到冬季 , 每天下午3点至6点 , 太阳一直可以晒到家里 。 ”唐某说 , 整个屋子里都暖和 。
前些年 , 与江岸小区临近的上马村开始城中村改造 , 上马村原来的城中村都拆除了 , 改为商业地产 。 “上马村那些房子盖了30多层楼 , 房子盖好后 , 影响到江岸小区很多住户的日照 。 ”唐某表示 , 那些高层建筑遮挡了阳光 , 一到冬季 , 屋子里晒不到太阳 , 就非常冷 。 无法忍受寒冷 , 只有烤电炉子 , 每月多开销几十元电费 。
“自从上马村的高楼建好后 , 自己精神上受到折磨 。 ”唐某说 , 他长期在阴冷、没有日照的房子里 , 身心健康、生活以及经济等各方面都受到很大影响 。 无奈之下 , 唐某将上马村项目的地产公司告上法庭 , 要求地产公司赔偿227万元 , 其中有50万元精神损失费 。
地产公司:
按规划批建的
【日照|索赔227万!高楼挡了老小区采光,昆明一市民状告地产公司】房地产公司认为 , 他们是按照国家规划设计的要求进行报批报建 。 对于周边环境的影响 , 由政府规划 。 如果唐某一方认为相关的建筑 , 在规划设计上有错误 , 对唐某造成了妨碍 , 依法应当提行政诉讼 , 而不该告地产公司 。
唐某在起诉中 , 要求地产公司赔偿177万元 。 地产公司认为 , 唐某这种起诉 , 没有任何的事实依据 。 地产公司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
法院:
驳回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五华区法院审理认为 , 昆明市规划局对涉案地产公司建设的上马村项目工程核发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载明“本建设工程符合城乡规划要求” 。 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上马村工程核发了《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且项目建设工程现已竣工验收 , 并经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了《昆明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 。 该地产公司已经履行了按国家规定的规划设计要求进行了报批报建的义务 , 其主观上并不具有过错 。
唐某主张因相邻权受侵犯 , 造成经济损失177万元和精神损害50万元 , 但唐某未举证证明实际产生了上述损失 , 也无法明确其主张的各项具体损失的具体金额 , 且唐某提交的医疗费证据 , 不能证明其病情与该地产公司的建设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 所以 , 唐某的举证尚不能实现其证明目的 , 对唐某的主张不予支持 。
于是 , 五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2480元 , 由唐某负担 。
一审判决后 , 双方都没有上诉 。
法官:
光权超出必要容忍度可主张赔偿
相邻建筑物的权利人对影响其通风、采光和日照的行为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 , 虽然高层建筑物影响了唐某家的日照 , 但并没有低于国家标准 , 只有在日照、采光和通风妨碍超出社会一般人的必要容忍限度时 , 权利人才可能主张民事赔偿 , 但主张的前提是判断日照和采光是否超出社会一般人的容忍义务 , 应以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为准 。 符合国家建设标准的建筑 , 即使对相邻建筑的采光权和日照造成一定程度的妨碍 , 也应当视为没有超出容忍限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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