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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秀秀(两人均为化名)、张强两人在2012年登记结婚 。 2013年7月8日 , 张强与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 , 购买位于A市房屋 , 含25#储藏室 。 2020年7月24日 , 双方协议离婚 , 离婚协议约定:夫妻双方婚后购买的房屋 , 位于A市(含附房) , 未办理房屋产权证书 , 归女方张秀秀所有 。 该房屋办理产权登记时 , 张强应协助张秀秀将该房屋登记于女方名下 。
【律师|婚后财产纠纷中,签下协议自愿放弃的房产,能反悔吗?】2021年8月19日 , 物业有限公司出具证明:A市团高层1号楼1单元和2单元门牌号顺序颠倒 , 与购房合同标注的单元门牌号相反 。 房屋已具备申请办证的条件 , 但张强未配合张秀秀予以不动产权登记 。 于是双方产生婚后财产纠纷 , 张秀秀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 , 以婚后财产纠纷为由 , 将张强诉至法院 , 请求判令张强根据离婚协议协助张秀秀告办理A市房屋不动产权登记手续 , 将该房产登记于张秀秀告名下 。 那么 , 在这起婚后财产纠纷中 , 张秀秀能如愿吗?
律师观点:
针对此次婚后财产纠纷 , 律师指出:
涉案房屋为张秀秀、张强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购买 , 应系双方的夫妻共有财产 。 2020年7月24日 , 双方在民政局协议离婚时 , 以自愿签订《离婚协议书》的形式对该房屋产权进行重新分配 , 即张强放弃涉案房产的所有权 , 该涉案房屋归张秀秀所有 , 张强并配合张秀秀办理房产登记手续 , 该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 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 , 离婚登记后 , 该约定即生效 , 双方均应恪守履行 , 张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 涉案房屋已交付使用 , 且已符合办理产权登记的条件 , 张强应按离婚协议约定 , 履行配合张秀秀办理产权登记的附随义务 。
最终 , 法院经过审理此婚后财产纠纷案 , 判决:张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张秀秀办理位于A市的房屋不动产权登记手续 , 登记在张秀秀名下 。
温馨提示:涉及侵权如有法律问题 , 请咨询冠领律师事务所相关领域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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