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伴我行手抄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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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伴我行手抄报内容宪法的发展阶段
【宪法伴我行手抄报】从传统的国家学来看, 宪法的发展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警察国家时期
国家与社会并未真正区分, 统治者作为国家的代表, 与代表人民生活环境的社会之间的关系如同家父长, 统治者拥有至高权力, 国家可以为人民等, 规范以上事项之宪法即为“固有意义的宪法” 。
自由法治国家时期
此一时期由于思想的启蒙、中产阶级兴起, 国家与社会逐渐区分开来, 此一时期的思想认为社会先于国家存在, 且基于私法自治(即契约自由原则)而自发性形成, 国家是为了使社会运作完善而产生的, 因此政府对于社会的干预越小越好, 透过天赋人权、议会制度、司法制度的确立, 国家间接使社会运作顺利, 人民权利透过间接的方式受到宪法的保障, 所以又称为“形式法治国” 。 在此一时期, 行政法开始出现, 依法行政、法律保留、特别权力关系等概念逐渐出现 。
社会法治国家时期
鉴于前一时期国家任务范围狭隘, 在私法自治及契约自由等前提之下, 经济力强大的社团或财团造成市场垄断, 对于人民权利侵害过巨, 因此认为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并非完全重叠, 也非完全分立的二元, 而是应有适度的混合, 国家形成社会秩序同时, 也要对人民权利予以最低的保障, 强调人民基本权利可直接以宪法为保障根据, 并且宪法应加入基本国策, 以补充性原则保障人民福利 。 此一时期, 不只国家, 社会的一般人民也要遵守宪法对于基本权的保障规定, 但随着时间转移, 因而使国家修改宪法的可能性增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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