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复制及合理使用范围

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复制及合理使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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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小李毕业后准备在公司附近租一套房 , 为了查明房屋的真实状况 , 小李与房东签订租房合同时查阅并复制了该不动产登记信息 。 租房合同到期后 , 房东想收回房屋另租给朋友 , 小李则以公开房东不动产登记信息相威胁要求续租房屋 。 小李的做法是否合法?
答案:不合法 。 小李无权公开房东的不动产登记信息 。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八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 , 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九条: 利害关系人不得公开、非法使用权利人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
释法:《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九条系新增规定 , 体现了对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保护 。 国务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 , 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个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说明查询目的 , 不得将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用于其他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 , 不得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 本条系对《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该项规定的凝练和提升 。
【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复制及合理使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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