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养证怎么办,去收养了一名弃婴,要怎么办理领养证?( 二 )


三、怎样办理收养手续?
根据民政部1999年发布的《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规定 , 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为县级民政部门 。
具体的办理过程为:
1、由收养人(夫妇)写出收养登记申请书;并提交相关材料和手续 。
2、确定办理收养登记的民政部门 。原则是弃婴在哪儿 , 就在哪儿的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 。具体规定为:1)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 , 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2)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 , 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3)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 , 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 , 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
3、需要提交的材料 。收养人要提交以下材料和证明:1)户口本和身份证;2)收养人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
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 , 收养人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
4、收养人必须亲自办理 。收养当事人要共同亲自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手续 。夫妇二人收养的 , 必须二人共同亲自办理 , 其中一人因故不能去的 , 要有经过公证的书面委托书 。
5、办理时限 。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 , 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 。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 , 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 , 发给收养登记证 , 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
6、关于弃婴的特殊公告程序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 , 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 , 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 , 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 。
这里要特别强调的是:一旦收养登记办理完毕 , 收养关系即为法律所保护 , 即使亲生父母找上门来 , 也不影响其收养关系的合法性、有效性 。
7、凭收养登记证为收养的弃婴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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