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是有思想有内涵的视角志 。 今天我们说说这个话题 。 曲阜的隋先生于2016年6月23日全款购买了曲阜富邦贵都小区一处房屋 , 并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 , 在2016年6月23日一次性缴纳购房款1592720元整 , 于2016年6月23日开具收据 , 2020年10月23日开具发票 。
【曲阜|曲阜买房交钱后无法办理房产证,一查备案信息竟然不是自己的名】
山东富邦盛世房地产公司于2016年8月将房屋交付给隋先生 。 按照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第十五条约定:“山东富邦盛世房地产公司应在房屋交付使用后360个工作日内 , 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山东富邦盛世房地产公司提供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 , 2021年期间其他业主陆续办理了《房屋不动产权证》 , 隋先生迟迟没有收到山东富邦盛世房地产公司的通知 , 后自己去曲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得知 , 隋先生购买的房子备案不是隋先生的名字 , 之后隋先生多次找山东富邦盛世房地产公司要求给予变更备案及办理确权手续 , 山东富邦盛世房地产公司至今没有给予办理 。 隋先生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 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
山东富邦盛世房地产公司辩称 , 隋先生购买房屋是事实 , 因公司当时对外销售时对多套房屋留置他用 , 所以对房屋的登记备案在公司员工名下 , 在公司资金紧张时 , 将此套房屋卖与隋先生 , 由于当时销售员是外聘团队 , 未能及时更改备案手续造成涉案房屋现在的状况 。
法院认为 , 隋先生与山东富邦盛世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 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 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 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 双方应当诚实信用地履行合同义务 。
同时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 , 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 , 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 , 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不动产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 , 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 , 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的规定 , 隋先生按照合同约定已支付全部购房款 , 山东富邦盛世房地产公司未在约定的期限内为隋先生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已构成违约 , 山东富邦盛世房地产公司应立即协助隋先生办理涉案房屋的产权登记手续 。 综上 , 隋先生的要求合理合法 , 法院予以支持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之规定 , 判决山东富邦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 , 协助隋先生办理曲阜市的产权登记手续 , 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 欢迎关注视角志并留言评论 。 (微博:视角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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