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修改时间具体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已经2008年9月3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 , 其中第一章部分如下:
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 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 , 应当采取措施 , 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 , 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 。
第三条: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 , 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
劳动合同法颁布以前 , 关于解除劳动关系要求转移档案和社保关系的规定有哪些?要说档案转移和社保关系转移的规定 , 其实应该是很多的 , 但是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 , 很多规定都与现在的实际存在很大的差异 。但是从大的方面来讲 , 档案方面最权威的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社保关系转移方面 , 在社保发法之前主要还是《社会保险费征收暂行条例》、《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
第一 , 相关的法规和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 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 根据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决定》修正 。共计六章二十七条 , 是目前我国档案管理方面最权威的档案法规 。
《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收暂行条例》 , 1999年1月14日国务院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 , 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令第259号发布 , 共五章三十一条 。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 国务院办公厅(2009)66号文件印发 , 2010年1月1日开始执行 。共计十四条 。
第二 , 解除劳动关系后的档案转移
劳动者和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后 , 其个人档案如何处理呢?在实际中 , 如果属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员工辞职或是离职 , 一般档案已入当地人才交流中心进行保管 , 但是本人应当及时跟进;重新就业后 , 如果就业单位具备档案管理资质的 , 可将个人档案转入新单位 , 没有档案管理资质的 , 可放继续放在当地人才交流中心;如果属于民营企业 , 一般是没有档案管理资质的 , 新进的大学生档案一般都应放在当地人才交流中心 , 现在档案管理都是免费管理 。一般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 , 辞职离职 , 由于没有个人档案 , 所以不存在档案关系的转移问题 , 一般民营的用人单位自己建立的个人档案 , 都是交给辞职者带走 。
第三 , 社保关系的转移
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 如果在同一城市换工作的 , 到新单位工作后由新单位人资资源部门帮助办理社保关系接续手续 , 不用转移;如果跨统筹区就业的 , 需要将社保关系转移到新单位所在地 , 可由新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帮助办理;辞职后回老家的 , 应当将社保关系转移回户籍所在地 , 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缴纳社保;男性年满50周岁 , 女性年满40周岁的 , 不能再转移社保关系 , 应在原参保地继续缴纳社保 , 或是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账户 , 达到退休条件时 , 将临时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是退休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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