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范本( 七 )


9.2.3.3 按工程及安全需要提供看守和警卫、维修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 , 在动力设备、高压线路、地下管线、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地段以及临时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 , 应与甲方协商安全防护措施 , 经甲方同意后实施 , 防护费用由甲方承担 。
9.2.3.4 在未腾空和继续使用的建筑物内施工的 , 应制定专用安全和防火措施 , 以确保建筑物内财产和人身安全 。以上措施应报甲方同意 , 并由甲方承担相应费用 。
9.2.4 已竣工工程在未正式交付甲方之前 , 应负责工程成品保护工作 。
9.2.5 负责施工场地的清洁 , 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 。
10 工程验收
10.1 隐蔽工程验收:具备隐蔽条件的工程部位 , 乙方应在自检合格后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代表(监理工程师)验收 , 验收合格并经甲方代表(监理工程师)在检验纪录上签字后 , 乙方才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 。
10.2 竣工验收
10.2.1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 , 乙方应按国家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向甲方提供竣工验收报告、竣工资料、竣工图纸 。甲方应在收到报告后7日内组织验收 , 并在验收后28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同意或提出修改意见 , 双方根据修改工程量的多少约定修改期限 。乙方应按甲方意见进行修改并承担因自身原因造成的修改费用 。
10.2.2 甲方逾期未组织验收或提出修改意见的 , 视为工程合格同意验收 , 应办理竣工结算手续 。
10.2.3 竣工日期为乙方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 , 需修改后达到竣工验收标准的 , 竣工日期为修改后提请甲方验收的日期 。竣工日期也视为保修起始日期 。
10.2.4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工程 , 甲方不得使用;如甲方强行使用,则视为竣工验收合格,由此发生的质量责任及其他责任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
10.2.5 因特殊原因部分工程暂时不能竣工的 , 双方可签订甩项竣工协议处理 。
10.2.6 竣工结算:竣工报告经甲方同意后 , 乙方按国家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 。甲方自收到报告和结算资料之日起28日内进行审核确认 , 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工程尾款 , 同时甲、乙双方办理工程交接手续 。甲方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办理竣工结算的 , 应承担乙方相应的保管费和利息损失 。
11 违约责任
11.1 甲、乙方不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 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
11.2 甲方不能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款的 , 每延误一日应向乙方支付迟延部分工程款 ‰的违约金 。
11.3 由于乙方责任延误工期的 , 延误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按已付工程进度款之和的 ‰支付违约金 。
11.4 由于乙方责任导致工程质量和室内环境污染控制不达标的工程 , 乙方对工程质量不合格的部位应进行彻底返工修理 , 对室内空气质量不达标的应进行全面综合治理 , 由于以上原因造成工程延期交付的视同延误工期 。
11.5 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后 , 除符合以下情况而中止合同外 , 双方均应继续履行合同 , 以保持工程的连续性和已施工程的完好:
(1)合同已无法履行 。
(2)甲、乙方协议停止施工 。
(3)调解要求停止施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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