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餐饮租赁合同( 五 )


2、该房屋应先付租金后使用 , 租金按季度 / 年 结算 , 承租人应于租金到期前提前一个月一次性支付当期租金给出租人 , 如逾期支付 , 承租人从逾期之日起支付出租人每日 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 直到付清全部租金为止 。
3、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周内 , 承租方需支付定金 元人民币 。该定金自起租日始自动转为首月租金的一部分 , 余款自动转为次月租金的一部分 。
4、承租人租赁该房屋自行承担水、点等相关费用 。支付时间、方式为接到出租人出示的水、电等部门的缴费单之日起的五天内缴清上述费用 。如逾期支付应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 , 责任与本条第二款相同 。承租人承认 为不可分割的商业整体建筑 , 承租人同意按使用面积承担合理的水、电损耗费用以及按使用面积合理分摊的 公共部分水电费用 。
5、出租人对 物业统一管理 。物业管理费按该房屋实际使用面积分摊 , 物业管理费每月每平方米 元 , 按承租人承租该房屋平方米 , 应承担物业管理费 元/月 。支付时间、方式以及逾期支付应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责任与本条第二款相同 。
6、签订本合同后 , 承租人应于 年 月 日前支付出租人保证金计:元人民币 。保证金由出租人在整个租赁期间保存 。承租人不能将保证金理解为支付出租人租金的理由 。本合同届满后 , 双方不再续订合同的情况下 , 此保证金中的 元由出租人在十日内退还给承租人 , 但不计利息 。剩余部分即 元自然转变成产品售后服务保证金 , 由出租人保管 个月 , 保管期满后如无售后投诉 , 出租人在十日内 , 将此保证金退还给承租人 , 亦不计息;如发生顾客投诉时 , 出租人应首先与承租人取得联系 , 承租人应即时妥善处理 , 如承租人不能妥善处理或承租人丧失处理能力 , 则出租人有权作出处理 。处理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 , 在产品售后服务保证金中支出 。
7、若承租放违反本合约各项条款之规定或未经出租方同意擅自终止本合约 , 承租方同意该保证金出租方无需返还 。
第五条:出租人的义务
1、确保承租人的合法经营不受与该房屋有关的其他第三方的干涉 , 使承租人能合法正常经营 。
2、出租人承担因出租该房屋所应向政府交纳的税费 。
3、按合同约定与 年 月 日将该房屋整清交承租人装修和使用 。
第六条:装饰装修
1、承租人装修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期间免收租金 。
2、由承租人自行装修该房屋(包括道具、照明设备及其他用品用具) , 但承租人需以书面形式事先通知出租人 , 并附上图纸及说明 , 在经征得出租人书面答复后方可进场施工 。承租人不得对该房屋做任何结构上的改变或附加建筑 。承租人若违反以上规定 , 出租人按其对建筑物的妨碍或损害程度 , 有权作出下述决定:A、立即停工 B、即时整改 C、没收保证金 , 收回该房屋 , 终止合同 。
3、出租人同意之装修 , 承租人需督促施工单位服从出租人监督管理 , 并承担洁场费用 。
4、经承租人装修后还房屋的装潢物 , 在合同终止后 , 除经出租人同意外 , 起处置权归出租人所有 。
5、承租人同意支付施工押金  , 水、电押金为 并于施工开始前支付给出租人 。装修完毕 , 经出租人检验合格 , 退还押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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