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不可抗力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并对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火灾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行为等 。如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书面告知另一方,并应在_5_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双方认可后协商终止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 。
第十一条 争议的处理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
第十二条 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 。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
第十三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简单场地租赁合同范文
甲方:
乙方:
为了贯彻执行《北京市全民健身条例》和《游泳场所安全责任书》,做好游泳馆的安全减溺工作,确保游泳培训班“事故零”目标的落实,特此制订协议:
第一条:场地用途
乙方在北京市第九中学游泳馆开办游泳培训班,使用时间以乙方提供的训练时间为准 。
第二条: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
第三条:利润分成
培训班所收费用按甲、乙方50%分成 。
第四条:甲方义务
1、负责向乙方提供第九中学游泳馆培训所需要的指定训练时间内的训练场所以及配套设施 。
2、负责配合乙方进行招生和训练所需要的事宜和工作 。
3、负责对乙方每期招收学员的人数进行监督确认 。
4、按第九中学游泳馆各项管理规定,对乙方实施管理,出现违反制度规定或不服从管理的现象,经多次协商后仍未改进,经确认后甲方有权终止协议 。
第五条:乙方责任
1、教练员应具备开办游泳培训资格认证 。
2、严格遵守“北京市全民健身条例”和石景山区减溺工作实施意见的各项内容,配合各级减溺工作的检查和监督,确保减溺事故零 。
3、负责招收学员和培训班教学的全面管理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开展培训各项活动,学员不得提前入场,任何学员不得自行进入场馆,结束培训须清点人数统一带出游泳池 。
4、严格执行区减溺工作办公室的要求,遵守游泳的各项规章制度,不超负荷收学员,初级班每名教练员带学员不得超过15人,提高班不得超过20人,学员年龄原则应在5周岁以上,不招收不适合游泳和训练的人员 。
5、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要全权负责培训班学员的人身及生命安全,培训班学员如出现溺水及磕碰现象由乙方负责 。游泳场馆所有培训班聘请教练及工作人员等事宜由乙方总负责 。
6、乙方必须对所有培训班学员进行场馆各项规定的教育,避免发生纠纷 。
第六条:其他事项
1、游泳培训班12课时/期 。
2、如遇游泳场馆办大型活动,甲方应提前三天通知乙方,乙方积极配合甲方工作,如需要培训班暂停直到活动结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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