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篇 运输合同 :2022汽车运输合同( 四 )


3、货物灭失、损坏之索偿权,一般由收货人行使 。在收货人不行使的情况下,由甲方行使 。乙方在接到索赔人的《赔偿请求书》后的十日内,应提出赔偿方案 。乙方未提出赔偿方案,视为同意索赔人提出的赔偿请求,并应在二十天内作出赔偿,
七、违约责任
1、收货人逾期支付运费或逾期提货,按日承担100元的违约金,并由甲方承担连带责任 。
2、乙方逾期运到和逾期赔偿,按日承担100元的违约金,
上述之违约,应以违约责任的本金为限 。逾期运到是因为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或战争造成的,免除承运人违约责任 。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所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以诉讼方式解决 。根据便于诉讼和惩罚违约的原则,任何一方起诉,均可选择原告经营所在地或被告经营所在地法院起诉 。
九、其他约定事项:
1.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根据《合同法》、《公路货物运输规则》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
2、双方为履行本合同之通知行为按以下方式处理:对于能及时履行,按本合同记明的电话通知对方;不能及时履行的,按本合同记明的地址用特快专递方法通知对方,也可采取本合同记明的电子邮件方式通知对方 。
3、双方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是本合同的附件 。
4、本合同由双方签盖章后生效 。一式两份,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
托运人(甲方)
托运人名称(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电话:
开户银行:
账号:
电子邮件、
邮政编码: 承运人(乙方)
承运人名称(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电话:
开户银行:
账号:
电子邮件、
邮政编码:
荥阳市某生产资料公司汽车运输合同纠纷一案
20xx汽车运输合同(3) | 返回目录
原告(反诉被告)郑州快捷运输有限公司 。住所地荥阳市火车站站南路 。
法定代表人裴松军,经理 。
委托代理人孟水,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赵喜秀,女,1968年5月22日出生 。
被告(反诉原告)荥阳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 。住所地荥阳市火车站 。
法定代表人李海成,经理 。
委托代理人陈慧玲,河南龙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禹群超,河南龙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
原告郑州快捷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捷公司)诉被告荥阳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以下简称农资公司)汽车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被告提出反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进行了审理 。原告法定代表人裴松军及委托代理人孟水、赵喜秀,被告委托代理人陈慧玲、禹群超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
原告诉称,XX年3月8日原告曾与荥阳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万山路批发部(被告非法人分支机构)(以下简称批发部)签订运输合同一份 。合同约定由原告负责运输该批发部组织的货源(荥阳火车站至豫龙镇阿波罗肥业有限公司),每月月底为结帐时间,单价为9元/吨,运费由该批发部提供 。合同签订后,后因汽油涨价双方口头商定10元/吨 ,运费已结至XX年12月 。XX年元月批发部开始借故拖延,XX年3月原告催要时,批发部以汽油降价为由单方坚持按8.5元/吨结算 。XX年4月、5月、6月、7月四个月运货19,620吨, 8月份原告运送货物5024.24吨 。XX年7月被告批准注销了批发部,并决定其人员、设备、物资、债权债务由被告单位负责承担 。故诉至法院,请求被告立即支付所欠原告运费176,580元及补足XX年1至3月份所欠运费18,805.38元,并支付原告逾期付款滞纳金15,000元 。庭审中,原告变更请求第三项为要求变更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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