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运输方式
甲方委托乙方运输货物,运输方式为汽车公路运输,具体货物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价值、运费、到货地点、收货人、运输期限等事项,由甲方的《交运单》为准,所签定的《交运单》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
三、甲方的义务
1、按照双方约定的标准和时间向乙方支付运费 。
四、乙方的义务
1、按照《交运单》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运送到甲方指定的地点,交给甲方指定的收货人,并要求指定的收货人在《交运单》“客户签收联”上签字盖章,填写收货人的证件号码后交还甲方 。
2、承运的货物要负责安全,保证货物无短缺、无损坏 。
3、运输途中除不可抗力之外发生的一切逾期运达、货物灭失、短少、损坏、变质、污染所造成的一切直接及间接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
4、乙方须按照甲方规定的时间开具增值税发票或普通发票 。
五、运输费用及结算方式
1、运费按双方约定价格执行 。
2、为保障货物安全运达,当每月配送货值低于五十万元的,乙方应向甲方交纳5万元作为货物安全保证金;当每月配送货值高于五十万元的,乙方按照月配送货值的10%向甲方补交货物安全保证金 。甲方收取的货物安全保证金在双方合同期满不再续签且不存在争议的前提下,应在一个月内返还给乙方 。
3、《交运单》的“客户签收联”作为乙方完成运输义务的证明,与发票共同作为运费结算缺一不可的凭证 。
4、运输费用结算周期为45天 。乙方须在每个月的5号前向主动甲方提供上月的对账单、《交运单》“客户签收联”及发票 。甲方对乙方所提交的收货凭证进行审核,在确认该凭证真实有效且货物按期运达无缺失、损坏问题后付清上月运费 。
4、若乙方仍存在甲方委托运输的在途货物尚未运达,则需延后待在途货物安全运达且将收货凭证交付甲方后再进行结算 。
六、赔偿责任
1、甲方交付乙方承运的货物均系供应客户的重大生产资料,乙方对此应予以高度重视,确保货物按期、安全运达 。
2、运输过程中非因自然灾害的不可抗力发生货物逾期运达、货物灭失、短少、损坏、变质、污染等问题,乙方应按《交运单》记载货物价格全额赔偿,如《交运单》未记载价格的,按甲方与收货方达成的协议价格赔偿 。如客户追究甲方责任,乙方应全额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 。
3、乙方承诺运输的最晚时限为24小时/500公里,若乙方未能按照《交运单》约定时间内到达甲方指定的交付地点,则按该批货物运输费用的一半进行罚款,最低额度不得低于100元 。如客户追究甲方责任,乙方应全额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 。
4、若因发生自然灾害的不可抗力造成货物无法按期运达目的地时,乙方应将情况及时通知甲方并取得政府出具的相关证明,以便甲方与客户协调,如乙方未主动向甲方提出,甲方所有损失一律由乙方承担 。
七、合同纠纷解决方式
若发生纠纷,双方以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未果时,任何一方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八、其他
1、若因单方违约时,对方有权随时终止合同 。
2、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无法履行本合同时,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
3、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叁份乙方壹份,签字盖章有效 。其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附件具有同等效力 。
4、未尽事宜双方本着互利的原则协商处理,双方如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甲 方: 乙 方: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地 址: 地 址: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 户 行: 开 户 行: 帐 号: 帐 号: 税 号: 税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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