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运输合同样本3篇( 二 )


4. 甲方负责按时提供乙方工作所需的资料及相应的配合(资料:收货人全称、地址、电话、货物名称、型号、数量、毛重、净重、立方数、目的港、单价、总价、海关编码、核销单、报关委托书等 , 以便我司做单证用)甲方须提前7天提供给乙方 , 如提供资料等迟延原因而导致的后果 , 乙方不承担相应的责任 。
5. 甲方如要求更改资料 , 须出具书面更改单 , 在船开航前天通知乙方 , 如因变更资料而产生的费用 , 由甲方承担 。
6. 台湾基隆海运费:USD230/20’ 上海至工厂内陆运价为:RMB1870/20’ 。
二、 费用与结算:
1. 经甲方要求 , 乙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结算当月海运费及有关费用 。
(1)付款放单 (2)备用金 (3)转帐 (4)汇票
2. 甲方须按协议约定的时间支付乙方海运费及有关费用 。如因甲方原因不能履行付款责任 , 乙方有权留置甲方的货物、提单和有关单据 , 由此产生的责任和费用由甲方承担 。
3. 乙方在船开航后第二天 , 直接将电放提单传真给贵司 。并在35天内 , 在甲方结清货款的前提下 , 将核销单退给乙方 。
三、其它条款:
1. 出口货运委托书是协议的组成部分 , 是本协议分期执行协议标的的要约与承诺 。
2. 协议的海运费及国内段有关费用 , 如遇国家颁布价格和船公司运价调整时 , 双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并作好相应调整 。
3. 本协议尽事宜 , 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如不成由乙方所在地法院裁决 。
4. 协议从签字之日起生效 , 有效期为一年 。到期双方如无异议 , 协议自动顺延 。如任何一方提出异议或终止协议 , 必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
5. 本协议一式二份 , 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
甲方:乙方:
签章签章
海上运输合同样本三
根据经济合同法和省海上运输管理规定的要求 , ×××(简称甲方)向省交通厅海运局(简称乙方) , 计划托运 货物 , 乙方同意承运 , 特签订本合同 , 共同遵守 , 互相制约 , 具体条款经双方协商如下:
一、运输方法:
乙方调派 吨位船舶一艘(船舶吊货设备) , 应甲方要求由 港运至 港 , 按现行包船运输规定办理 。
二、货物集中:
甲方应按乙方指定时间 , 将 货物于 天内集中于 港 , 货物集齐后 , 乙方应在5天内派船装运 。
三、装船时间:
甲方联系到达港同意安排卸货后 , 经乙方落实并准备接收集货(开集日期由乙方指定) 。装船作业时间 , 自船舶抵港已靠好码头时起于 小时内装完货物 。
四、运到期限:
船舶自装货完毕办好手续时起于 小时内将货物运到目的港 。否则按货规第3条规定承担滞延费用 。
五、启航联系:
乙方在船舶装货完毕启航后 , 即发报通知甲方做好卸货准备 。如需领航时亦通知甲方按时派引航员领航 , 费用由 方负担 。
六、卸船时间:
甲方保证乙方船舶抵 港锚地 , 自下锚时起于 小时内将货卸完 。否则甲方按超过时间向乙方交付滞延金每吨0.075元 , 在装卸货过程中 , 因天气影响装卸作业的时间 , 经甲方与乙方船舶签证 , 可按实际影响时间扣除 。
七、运输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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