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企业之间借款合同的效力( 三 )


篇三:企业间借款合同效力及处理
一、企业间借款的表现形式
企业间借款的表现形式是双方以协议形式直接确定借款关系 , 协议内容把借款数额、利息、还款期限、违约责任等都加以明确 。有的还设定了担保条款 , 并有担保企业参与签订协议 。企业之间借款除了这种典型的表现形式外 , 其表现形式还有如下几种:
1.以联营合同形式借款 。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 这是联营合同的本质特征 。但有的企业法人之间联营合同 , 虽约定共同经营某项目 , 协议却约定其中一方只负责出资 , 不参与具体经营活动 , 只负责在经营活动中监督资金使用情况 。无论经营的项目盈利或亏损 , 投资方均按期收回本息 , 或按期收取固定收益 。这种出资人不承担亏损的保底联营合同 , 被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认定为借款关系 。
2.以投资形式借款 。公司法上的投资是指投资者通过注入资金或实物 , 成为被投资者的股东 , 并以投入的资金或实物对被投资的企
业法人承担经营风险和承担民事责任 。但有的投资 , 投资者并不对所投资的项目或对被投资的企业承担经营风险 , 也不以所投入的资金对被投资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 且对所投入的资金不按股权处理 , 只按债权处理 , 无论被投资项目盈利或亏损 , 均要按期收回本息或利润 。这种情况下 , 投资人所投入的资金就不是股权 , 而是债权了 , 这种投资关系 , 应认定为借款关系 。
3.以融资租赁形式借款 。融资租赁是指有金融业务经营权的出租人(一般指金融租赁公司或信托公司)根据承租人对供货人或出卖人的选择 , 从出卖人那里购买租赁物 , 提供给承租人使用 , 承租人按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只有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满并付清租金之后 , 才能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 。但有的出租人并不具有金融业务经营权 , 其出资向借款人购买租赁物后 , 在提供给承租人使用的同时 , 把租赁物的所有权也一并让给承租人 , 承租人只须承担一次性或分期付清租金的义务 。这种形式上的租赁关系 , 其实质上是借款关系 。
4.以委托理财形式的借款 。委托理财 , 通常是指委托人将自己拥有的财产或财产权利委托他人管理、处分以获取收益 , 受托人获取报酬的行为 。另外 , 委托理财关系还包括信托 , 信托是指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管理和处分信托资产 。一些没有经过法律许可的有限公司 , 作为受托人以各种方式吸引投资者投资于证券、信托、基金等理财产品 ,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 委托人将资产交由受托人进行投资管理 , 受托人无论盈亏均保证委托人获得固定本息回报 , 超额投资收益均归受托人所有的 , 属于“名为委托理财、实为借款关系”之情形 , 应认定双方成立借款合同关系 。
5.买卖赊欠形式的借款 。企业间在进行商业交易时 , 在买方暂时缺乏可用资金 , 而卖方又确信其资信可靠的情况下 , 就会自发产生赊销商品、延期付款的商业信用行为 。在实际交易过程中 , 则是采取卖方收回价格优惠承诺或买方直接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方式处理 。这种商业活动解决了商品交易中资金短缺的困难 , 从形式上看 , 它只是商品交易方式的一种变通 , 但从实质上看 , 它是一种金融活动 , 是卖方为买方提供了一笔购买货物的资金 , 其实质仍是借款合同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