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乙方声明及保证
乙方声明及保证如下:
一、乙方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依法成立的法人组织 , 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必须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 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并且甲方已经获得签署本合同的所有必要和合法的内部和外部的批准和授权 。
二、乙方提供的与抵押物有关的一切资料、信息均是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 。除已向乙方书面披露的情形以外 , 甲方没有任何可能影响本合同履行的其他任何负债(包括或有负债)、违约行为、诉讼、仲裁事项或其他影响其资产的重大事宜未向乙方披露 。
三、乙方对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拥有完全的、有效的、合法的处分权 。该抵押物是依法可以转让的 , 且不存在任何争议 , 未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质押或者被采取其它强制性措施 。
四、本合同项下乙方的一切义务对其继承人、接管人、受让人及其合并、改组、更改名称等后的主体均具有完全的约束力 , 不受任何争议、索赔和法律程序及上级单位任何指令的影响 。
第八条 抵押担保的范围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
第九条 抵押权的实现
双方当事人经协商决定向公证处申请对合同项下的债权进行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的效力 , 双方共同确认对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的公证之含义、内容、程序、效力等完全明白了解 , 没有误解 。如果抵押人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按时全部清偿本合同项下的本息和费用 , 抵押权人有权向公证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 抵押人对公证处签发执行证书放弃提出任何疑义的权利 , 其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债务的事实 , 以抵押权人出具的有关收支证明为准 。抵押权人持执行证书和本合同的公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抵押人自愿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并自愿放弃对该执行的抗辩 。
公证处按如下方式向借款人核实债务履行情况:
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 , 如出借人向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并提供了交付借款的划款凭证 , 公证处自出借人提出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分三个不同时间拨打借款人的电话: (如号码更换 , 借款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公证处) , 对借款人履行债务的实际情况进行核实并进行电话录音 , 借款人应按公证处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还款凭证 , 如果借款人未提供或者三次均未实现有效通话(如关机、停机、无人接听、接听后挂断或无人答话等) , 即视为借款人未如约履行还款义务 。公证处即可依据出借人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 出借人凭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借款人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十条 抵押权实现的费用
甲方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一、与拍卖或诉讼有关的费用(含律师代理费用 , 但律师费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10%);
二、其他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
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 , 其价款超过抵押债权数额的部分归乙方所有 , 不足部分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
第十一条 合同变更
本合同生效后 , 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时 , 应经双方协商一致 , 达成书面协议 。协议未达成前 , 本合同各条款仍然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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