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借方无正当理由在借款方全部偿还本金、利息和费用三日内(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拒绝办理抵押注销手续的;
(2)因出借方保管不善 , 造成房屋所有权证或他项权利证明丢失、损坏 , 不能及时办理抵押注销手续的;
(3)因出借方变更地址、电话等无法联系 , 不能如约办理抵押注销手续的;
第十六条 生效、变更、解除、终止 。
1.在签订本合同前 , 合同双方已完全理解并接受本合同的内容 , 并承诺在本合同项下全部意思表示均真实有效;
2.合同双方签字后生效;
3.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全部清偿完毕后 , 本合同终止;
4.本合同如需要变更或提前解除 , 应由合同双方共同达成书面协议 。
第十七条 本合同一式 份 , 合同双方各执 份 , (部门或单位)留存 份 。
出借方(签字): 借款方(签字):
电话号码: 电话号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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