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环借款合同标准范本( 二 )


第五条 借款利率、罚息利率和计息、结息
(一)借款利率 。本合同项下的单笔贷款的利率为月利率,即在中国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的基础上上浮 % 。
(二)罚息利率 。本合同项下单笔贷款的罚息利率按照以下约定确定:
1.甲方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资金的,罚息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上浮 % 。
2.本合同项下借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上浮 % 。
3.同时出现逾期和挪用借款的情形,应择其重计收罚息和复利 。
(三)单笔借款支用时,双方可以在借款提款通知书上另行约定单笔借款的借款利率和罚息利率,也可以选择适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和罚息利率,如果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的,乙方有权拒绝发放贷款 。
(四)本条约定的单笔借款的借款利率或罚息利率与借款提款通知书的约定不一致的,以借款提款通知书的约定为准 。
(五)本条所述起息日是指单笔借款转存到甲方指定账户之日 。
(六)本条所述基准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
(七)借款利息自借款转存到甲方指定账户之日起计算 。借款按日计息,日利率=年利率/360 。如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日付息,则自次日起计收复利 。
(八)结息
1.实行固定利率的借款,结息时,按约定的利率计算利息 。实行浮动利率的借款,按各浮动期当期确定的利率计算利息;单个结息期内有多次利率浮动的,先计算各浮动期利息,结息日加总各浮动期利息计算该结息期内利息 。
2.本合同项下借款按以下第 种方式结息:
(1)按月结息,结息日固定为每月的第20日;
(2)按季结息,结息日固定为每季末月的第20日;
(3)其他方式。
3.甲方向乙方支付利息,应确保利息按时到账 。乙方于结息日未足额收到相应的利息,即视为甲方未按时付息 。
第六条 借款的发放与支付
(一)支用循环借款的申请 。甲方支用循环借款时,必须提前七个工作日向乙方提交循环借款支用申请书 。
(二)发放借款的前提条件 。除乙方全部或部分放弃外,只有持续满足下列前提条件,乙方才有义务发放借款:
1.乙方已经收到甲方循环借款支用申请书,并已经审核同意 。
2.本合同设有担保的,符合乙方要求的担保已生效且持续有效 。
3.甲方没有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任一违约事项或本合同约定的任何可能危及乙方债权安全的情形 。
4.法律、法规、规章或有权部门不禁止且不限制乙方发放本合同项下的借款 。
5.其他条件:
;

(三)借款的支付
1.甲方应向乙方出具借款支用申请、相关交易资料,经乙方同意后,将借款资金发放至甲方账户 。甲方在借款资金使用完毕15天内汇总向乙方报告借款资金支付情况,乙方有权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借款资金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
2.在借款发放和支付过程中,借款人出现下列情形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补充提款条件和支付条件,或变更借款支付方式、停止借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 。
(1)信用状况下降;
(2)主营业务盈利能力不强;
(3)贷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 。
第七条 还款
(一)还款原则 。乙方有权将甲方的还款首先用于偿还本合同约定的应由甲方承担而由乙方垫付的各项费用以及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剩余款项按照先还息后还本、利随本清的原则偿还 。但对于本金逾期超过九十天仍未收回的借款、利息逾期超过九十天仍未收回的借款或者法律、法规或规章另有规定的借款,甲方的还款在偿还上述费用后应按照先还本后还息的原则偿还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