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消费借款合同( 三 )


第十条 借款担保
(一)对于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及费用,借款人应选择下述一种或两种方式提供担保 。
1.第三方保证方式担保;
2.抵押方式担保;
3.质押方式担保 。
【汽车消费借款合同】并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和)《抵押合同》或(和)《质押合同》作为本合同的从合同 。
(二)以第三方保证人方式提供担保的,保证人应负连带责任 。
(三)借款人以所购汽车向贷款人设定抵押的,借款人需办理汽车抵押登记及保险手续,并应当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贷款人为该项保障的第一受益人 。在抵押期间,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在保险期内,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毁损,均由借款人负全部责任;如保险中断,贷款人有权代为保险,所需一切费用由借款人负担 。
(四)借款人死亡或经有权部门宣布失踪,借款人财产的合法继承人应继续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 。
第十一条 借款人和贷款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一)借款人有权要求贷款人按合同约定发放贷款;
(二)借款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归还全部贷款本息;
(三)借款人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将贷款挪作他用;
(四)借款人应按贷款人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五)贷款人有权对贷款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六)贷款人有权对借款人的资金及经营情况进行监督;
(七)贷款人应按合同规定期限及时发放贷款 。
第十二条 违约及其违约处理
(一)借款人发生下列任一情况,均构成违约:
1.借款人不按本合同规定按时偿还借款本息和违约金 。
2.乙保证人不履行保证责任 。
3.借款人的财产或质物被占用、征用、查封、冻结、没收、转移、破坏、毁损、弃置、丧失使用功能 。
4.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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