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水工程合同范本( 五 )


13.1.1若甲方需要乙方已完成的部分工作成果的 , 则双方按该部分工作成果进行结算 , 乙方应在结算后的10日内将甲方多付的款项退回甲方 。
13.1.2若甲方不需要乙方已完成的工作成果的 , 则乙方应在甲方通知之日起10日内退还甲方全部的已付款项 。
13.1.3若乙方逾期向甲方退回上述款项的 , 每逾期一天 , 须向甲方支付相当于该部分款项的1%的违约金 。
第十四条、不可抗力
14.1在合同履行期间 , 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或其它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和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 , 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 , 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 , 应立即将事故情况通知对方 , 并应在15天内提供事故的详细情况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 。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公证机关出具 。按照事故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 , 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 , 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 , 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
第十五条、争议及解决
15.1本合同及其附件、技术标准、设计方案、招标文件等的约定如有不一致 , 解释顺序应为:本合同及其附件、技术标准、设计方案、招标文件 。
15.2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 , 除双方协议停止施工外 , 乙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 , 保持施工连续 , 保护已完工程 。
15.3本合同在履行期间,双方发生争议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前提下,双方可采取协商解决或请有关部门进行调解 。
15.4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时,可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
第十六条、合同生效
16.1本合同自双方授权代表在广州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
16.2本合同未尽事宜 , 可另行协商 , 签订补充协议 , 补充协议以及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16.3本合同一式四份 , 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 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本合同之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
第十七条、联系方式
17.1乙方保证其提供的并在本协议上注明的联系方式(包括:通讯地址及联系电话等)为有效的联系方式 , 若联系方式发生变更 , 乙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 乙方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 , 甲方按协议上注明的联系方式发送有关通知、文件 , 即视为该有关通知、文件送达乙方 , 乙方对因联系方式错误及未书面通知甲方联系方式变更而引起的一切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乙方的联系方式为:
单位名称:
通信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E-mail:
委托方(章): 承包方(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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