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现场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并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
3. 施工现场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起止地点: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
4. 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的提供时间:
5. 办理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6. 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位置提供和交验要求:
7. 会审图和设计交底的时间:
8. 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和地下管线的保护要求及应支付的费用:甲方不按合同约定完成上述工作时,应按本协议条款第32条执行 。
第八条 乙方工作
乙方按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 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2. 对施工安全、保卫工作的要求 。按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看守、围栏和警卫等 。如乙方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乙方承担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 。
3. 向甲方提供的办公和生活设施及费用承担:
4. 对施工现场交通和噪音等管理的要求 。必须遵守本市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交通和施工噪音等管理的规定,经甲方同意后办理有关手续,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乙方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
5. 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6. 施工现场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和地下管线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7. 施工现场整洁卫生的要求 。保证施工现场的清洁符合有关规定,承担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
乙方不按合同约定完成上述工作,造成工期延误时,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工期不予顺延 。
第九条 进度计划
1. 乙方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时间:
2. 甲方代表(或总监理工程师“下同”)确认的时间:
第十条 延期开工处理
乙方不能按时开工时,应在协议条款约定的开工日期5天之前,向甲方代表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 。甲方代表在3天内答复乙方 。甲方代表同意延期要求或3天内不予答复,可视为已同意乙方要求,工期相应顺延 。甲方代表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时,竣工日期不予顺延 。
甲方征得乙方同意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后可推迟开工日期,承担乙方因此造成的经济支出,相应顺延工期 。
第十一条 暂停施工处理
甲方代表在确有必要时,可以书面形式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乙方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妥善保护已完工程,实施甲方代表处理意见后向其提出书面复工要求,甲方代表批准后继续施工 。甲方代表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乙方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的,乙方可自行复工 。停工责任在甲方时,由甲方承担经济支出,相应顺延工期;停工责任在乙方时,又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因甲方代表不及时做出答复,施工无法进行,乙方可认为甲方已部份或全部解除合同,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
第十二条 工期延误处理
1. 对以下造成竣工日期推迟的延误,经甲方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
(1)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
(2)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地区停电除外)、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3)不可抗力;
(4)甲方代表同意工期相应顺延的其他情况 。
乙方在以上情况发生后5天内,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经济支出向甲方代表提出报告 。甲方代表在收到报告后5天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予答复的,乙方即可视为延期要求已被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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