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篇 2017工程项目合同( 十 )


第三十三条 安全施工
乙方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 。非乙方责任造成的伤亡事故,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和有关费用 。
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时,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代表 。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 。甲方必须为抢救提供必要条件 。发生的费用由事故责任方承担 。
乙方在动力设备、高电压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前,应想甲方代表提出安全保护措施,经甲方代表批准后实施 。由甲方承担防护措施的费用 。
在有毒有害的环境中施工时,甲方应按有关规定提供相应的防护措施,并承担有关的经济支出 。
第三十四条 专利技术、特殊工艺、合理化建议:
第三十五条 地下障碍和文物问题
乙方在施工中发现文物、古墓、古建筑基础和结构、化石、钱币等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或其他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应在4小时内通知甲方代表 。双方报告有关管理部门并采取有效保护措施 。按有关管理部门具体规定处置 。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
第三十六条 工程分包问题
乙方可按投标书约定分包部分工程 。
乙方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后,将副本送甲方代表处 。分包合同与本合同发生抵触时,以本合同为准 。
分包合同不能解除乙方任何义务与责任 。乙方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的监督管理人员,并保证合同的履行 。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或疏忽,均视为乙方的违约或疏忽 。
工程分包价款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应由乙方与分包单位结算 。
第三十七条 不可抗力问题不可抗力应以国家和本市有关主管部门正式发布为准 。
不可抗力发生后,乙方应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并在24小时内向甲方代表通报受害情况,灾害继续发生的,乙方应每隔10天向甲方报告一次灾害情况,直到灾害结束 。
甲方应对灾害处理提供必要条件 。
因灾害发生的费用由双方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由甲方承担;
(2)人员伤亡由其所属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造成乙方设备、机械的损坏时,由乙方承担;
(4)所需清理修复工作的责任与费用的承担,双方另签补充协议约定 。
第三十八条 保险
保险内容、保险金额、由谁办理和承担费用约定如下:
投保后发生事故,乙方应在15天内向甲方提供损失情况和估价的报告,如损害继续发生,乙方在15天后每10天报告一次,直到损害结束 。
第三十九条 工程停建或缓建的解决办法
1. 由于政策变化、不可抗力及甲乙双方之外原因导致工程停建或缓建,从而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时,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甲方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 。甲方应为乙方的撤除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的经济支出,并按合同规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和赔偿乙方有关损失 。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方负责退货,不能退还的货款和退货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但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
2. 由于甲乙任何一方不能按所签合同履行的,导致工程停建或缓建的,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
第四十条 合同生效与终止
1. 本合同自订立之日起生效 。
2. 乙方收到工程竣工结算尾款、交付竣工工程,双方已签订工程保修合同,乙方向甲方交付保修抵押金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