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设计合同范本4篇( 四 )


3.4 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发包人向设计人按设计概算确定的设计费结清全部工程设计费 。
3.5 对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有利于提高建设项目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发包人和设计人可以在上浮25%的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 。
3.6 设计周期超过12个月时,设计人与发包人可根据不同阶段完成的工作量增加设计费付款次数,金额与时间另行约定 。
3.7 工程设计费用中不包括高大空间的风洞试验费用、幕墙检测费用、设计采用新结构新技术时发生的必要试验费用及其发生的各种设计审查费用 。
3.8 钢结构工程加工详图和各类幕墙详图均由钢结构加工单位和专业公司负责完成 。
第四条  双方责任
4.1  发包人责任
4.1.1 如期向设计人提交本合同附表二规定的有关建设文件和设计资料,并保证所提交资料质量达到工程设计要求 。发包人对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完整性、正确性及有效性负责 。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
4.1.2 按约定的日期和数量付给设计人工程设计合同定金、工程设计费和约定的赶工费 。
4.1.3 本工程建筑材料、设备的加工订货如需设计人员配合时,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
4.1.4 负责本工程各阶段设计文件向规划设计管理部门的送审报批工作,并负责将报批结果书面通知设计人 。
4.1.5 在不增加工程设计费总额情况下,发包人有责任就本工程设计中所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等项目,协助设计人办理技术合同中应由发包人办理的有关手续 。技术合同可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
4.1.6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进行现场设计或派赴施工现场的设计人员时,应向设计人正式发出邀请书,并且负责设计人必要的工作条件,所需费用由发包人负担;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派专人留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双方应另签订补充协议或技术咨询服务合同 。上述费用不计入工程设计费总额之中 。
4.2 设计人责任
4.2.1 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内容、进度要求及国家规定的文件份数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文件,并对其负责 。
4.2.2 设计人在其设计文件中应注明本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
4.2.3 负责本合同工程设计项目开工前的设计交底工作 。负责该项目施工期间及时解决与设计有关的技术问题 。按规定参加该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主要隐蔽工程)和竣工质量验收 。
第五条  工程设计版权
本工程的设计版权属设计人所有,发包人有责任对此给予保护,保护内容应包括投标书、设计方案、文件、资料图纸、数据、计算机软件和专有技术 。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对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复制、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
第六条  设计变更与违约责任
6.1 由于发包人变更计划任务书、建设条件、施工技术条件、已选定的设计方案、已批准的初步设计、已提交的使用要求、文件和资料等,给设计人造成设计返工时,双方需重新商定提交文件的日期,返工前发包人要按实际返工工日向设计人支付费用或出具支付返工费用具体金额承诺,每人每工日按壹千元计算 。如因上述变更导致重新设计的,则按本合同第七条7.3款执行,结清已完成工作量的设计费,终止本合同关系,重新签订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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