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房屋是重要的不动产,是公民财产权益的重要支柱 。所以房产所有权的变更应谨慎对待 。目前房产所有权的变更直接体现在房产证上的名字的变更 。一般情况下,房产证名字的变更主要分为直接添加、赠与、买卖 。以下是知识库小编今天要与大家分享的:房地产合同管理办法的全文内容 。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房地产合同管理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房地产抵押权的设定
第三章 房地产抵押合同的订立
第四章 房地产抵押登记
第五章 抵押房地产的占用与管理
第六章 抵押房地产的处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地产抵押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抵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从事房地产抵押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法 。地上无房屋(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在建工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不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是指购房人在支付首期规定的房价款后,由贷款银行代其支付其余的购房款,将所购商品房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 。
本办法所称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 。
第四条 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必须同时抵押 。
第五条 房地产抵押,应当遵循自愿、互利、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设定的房地产抵押,受国家法律保护 。
第六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抵押登记制度 。
第七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全国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工作 。直辖市、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抵押管理工作 。
第二章 房地产抵押权的设定
第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设定抵押:
(一)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
(二)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
【房地产合同的管理办法范文全文】(四)已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地产;
(五)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产;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产 。
第九条 同一房地产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的,抵押人应当将已经设定过的抵押情况告知抵押权人 。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 。房地产抵押后,该抵押房地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余额部分 。
第十条 以两宗以上房地产设定同一抵押权的,视为同一抵押房地产 。但抵押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第十一条 以在建工程已完工部分抵押的,其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
第十二条 以享受国家优惠政策购买的房地产抵押的,其抵押额以房地产权利人可以处分和收益的份额比例为限 。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法人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房地产抵押的;应当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 。法律、法规有规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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