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 , 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 , 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 , 已交纳保证金的 , 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 , 并且区别情形;
【取保候审的后果有哪些】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 , 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 , 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 , 需要予以逮捕的 , 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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