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签订了3年房租合同,约定收取第1年租金10万,剩余2年免租,请问另2年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吗?

税务总局|签订了3年房租合同,约定收取第1年租金10万,剩余2年免租,请问另2年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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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惑解答
请问:签订了3年房租合同 , 约定收取第1年租金10万 , 剩余2年免租 , 请问另2年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吗?剩余2年没有收取租金 , 是不是就不需要缴纳房产税了?
参考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86号《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第7条规定:纳税人出租不动产 , 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 , 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 。
参考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十四条规定 ,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 , 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 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
参考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二条的规定 , 对出租房产 , 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 , 免收租金期限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 如有相关需要疑惑 , 请后台私聊巧思益财税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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