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前关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条件
大连前关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1、具有大连市内四区城镇常住户口五年以上;
2、家庭人均年收入不超过人民币12000元;
3、家庭住房人均使用面积在12平方米以下 , 含12平(人均建筑面积在17平方米以下 , 含17平);未婚、丧偶无子女或离异不直接抚养子女等单身人员 , 应年满30周岁 。
大连前关经济适用房政策
第一条:为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 , 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 结合本市实际 , 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 , 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 , 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 , 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
第三条: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以下简称市内四区)经济适用住房和单位集资房的管理 , 适用本办法 。
第四条:大连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和单位集资房的管理工作 , 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住房保障机构实施 。
建设、发展改革(价格)、监察、财政、规划、国土资源、税务、民政等部门和街道办事处 , 按照各自职责 , 负责与经济适用住房和单位集资房管理有关的工作 。
第五条: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规模、项目布局和用地安排等内容 , 纳入大连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 , 并向社会公布 。
第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 , 列入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 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 , 并以行政划拨的方式提供 。
第七条: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 , 政府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 并承担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 。
第八条:在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 , 应当在项目出让条:件中 , 明确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 , 并以书面合同方式约定 。 在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 , 应当明确在其建筑面积中按照规范配建的公共建筑等建筑面积 。
第九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可以依法通过招标、挂牌方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 , 也可以由住房保障机构直接组织建设 。
第十条:经济适用住房按中小户型设计 , 单套建筑面积多层控制在六十平方米左右、小高层控制在七十平方米左右、高层控制在八十平方米左右 。
第十一条:建设经济适用住房 , 应当严格执行《住宅建筑规范》、民用建筑节能等国家有关住房建设强制性标准和盛市相关规定 , 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节能 。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应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 并承担保修责任 。
第十二条: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定 , 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 并向社会公示 。
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 , 可以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一)家庭成员至少有一人具有市内四区城镇常住户口五年以上;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
(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为十七平方米(含本数)以下(包括申购之日起前五年交易或者拆迁的住房建筑面积) 。
未婚、丧偶无子女或离异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等单独生活的人员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 除应符合前款条:件外 , 还应年满三十周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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