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阳区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和用房政策
榆阳区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一、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榆阳区城镇常住户口;
(二)无房户或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25平方米的家庭;
(三)家庭年收入低于区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
家庭年收入标准、人均居住建筑面积标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
二、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程序:
(一)申请人持户口簿、身份证、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收入和住房情况证明, 按规定程序逐级申报审核 。
(二)申请截止后, 由项目管理单位统一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核查, 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 公示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 核发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核准通知 。
(三)购买人按规定办理经济适用住房权属登记 。 房屋发证部门、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 应当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用地内容 。
已经享受房改政策购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了福利分房、集资建房和单位分配宅基地的人员, 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
三、相关材料:
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 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申请表;
(二)房屋所有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
(三)身份证及户籍证明;
(四)同住成年人或共同产权人同意上市出售的书面意见 。
榆阳区经济适用房政策
一、优惠政策
1、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 按照划拨方式供应 。 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 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方式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 。
2、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 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 。
3、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
4、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 采取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 选择具有相应资质、良好的开发业绩与社会信誉和占投标项目35%以上的自有资本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 。
5、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管理单位申请住房贷款时, 除符合有关规定外, 还应当出具准予购房的核准通知 。 住房公积金贷款应优先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发放 。
二、建设管理
1、经济适用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
2、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必须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积极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降低能耗, 提高住宅建设的整体水平 。
3、经济适用住房必须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经济适用住房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按照国家工程验收规范进行竣工验收,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
4、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 。 经济适用住房出售时, 须向买受人出具《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 并承担保修责任, 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 。
三、价格和销售管理
1、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遵循保本微利的原则, 由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项目开工前或者销售前依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有关规定, 确定销售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 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 并向社会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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