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公租房管理办法-黄石公租房买卖政策
黄石公租房的管理办法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安排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 , 协助住房保障管理机构 , 做好本辖区保障性住房需求申报统计、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受理和资格初审等工作 。
第一条:为完善本市住房保障体系 , 规范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和管理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 结合本市实际 , 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房源筹集、分配和监督管理等活动 , 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 , 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 , 面向本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专业人才和异地务工人员等对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
第四条: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监督工作 。
市、区住房保障管理机构负责承办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求申报、审核登记、轮候配租以及建设、管理等事务性工作 。
黄石公租房买卖政策
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参照市场租金水平确定 , 原则上按适当低于同地段、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的标准收取 。 其租金收缴及房屋的日常管理、维护等具体事务性工作 , 产权人(出租人)可自行负责 , 也可委托第三方管理 。
第十九条: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具备物业管理条件的 , 产权人或委托的管理单位应当按《黄石市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 , 为承租人提供物业服务 , 物业管理费按合同约定由承租人承担 。
第二十条: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会同市工商部门制订《黄石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 实行合同备案制统一进行管理 。 产权单位与承租人的租赁合同 , 合同期原则上为3年 , 最长不超过5年 。 需要续租的 , 应当对其资格进行重新审核 。 不得一次性签订长期租赁合同等变相出让使用权 。
第二十一条: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经营期间 , 因国有土地收回或农村留用地征收而需要进行拆迁补偿的 , 房屋按市场重置价格计算 , 土地仍按照原用地属性和收益标准进行补偿 。
【黄石公租房管理办法-黄石公租房买卖政策】对面向社会出租、实行企业经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 , 其准入条件、退出机制等按照《黄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 统一纳入政府管理 , 实行承租人资格定期复核制度 。 经复核 , 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 , 解除租赁合同 , 承租人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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