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电子数据 如何判案有方


面对电子数据 如何判案有方



2018年12月6日 , 广州互联网法院公开审理挂牌成立后的第一起案件 。
民事诉讼中的电子数据证据相关规定:
2012年
修订民事诉讼法 , 明确电子数据为一种独立证据类型
2015年
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 对电子数据的定义和范围作出了规定
2015年
2004年8月通过、2015年4月修订的电子签名法 , 规定数据电文的认证和使用等
2018年9月
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 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审查作出指引和规定
互联网时代 , 大量交易、交往只在网上留痕 , 由此产生的“电子数据” , 对传统意义上的“书面”“原件”“文书”等证据概念产生了冲击 。 近年来涉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案件增长迅速 。
网络电子数据在案件审理中如何被采信?广州市南沙区法院尝试勾画一条电子数据举证认证的实操“路线图” 。
电子数据证据真假难辨 , 认证如何进行
广州的杨先生决定拿出7万元 , 购买广东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0.05%的股权 。 谁料 , 合同签了 , 钱也付了 , 对方却耍起了赖!
前阵子 , 这样一起纠纷摆到了广州市南沙区法院法官的案头 。 案情并不复杂 , 可杨先生买股权的钱 , 用了微信和支付宝转账 。 这要是以前 , 面对原告杨先生提交的支付转账截图 , 主审法官肯定会左右为难 , 因为截图可以通过手机软件篡改甚至伪造 , 这是电子数据的天然软肋 。
从公开的裁判文书中来看 , 类似案件在各地法院并不少见 。 以广州南沙区为例 , 涉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案件增长迅速 , 2017年案件数量比2016年增长130% , 涉案金额达6803万元 。
在多数人的印象中 , 倘若有人赖账不还 , 最直接的办法 , 就是当庭拿出他亲笔签名的借条 , 白纸黑字 , 纵使造假也逃不过专业鉴定者的火眼金睛 。 不过 , 随着社会发展 , 这种场景越来越少了 。 “如今更多商事主体为追求效率、降低成本 , 直接在网上达成了协议 。 微信、QQ、电子邮件等电子证据越来越成为认定案件关键事实的主要证据 , 在部分案件中 , 甚至是当事人证明自己主张的唯一证据 。 ”南沙区法院副院长李胜介绍 。
对此 , 在民事诉讼方面 , 2012年 , 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确定电子数据作为独立证据形式的法定地位 。 201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 , 明确了电子数据的概念和范围 。 2018年9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施行 , 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审查作出指引和规定 。 广州市南沙区法院也在2018年7月探索出台《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举证、认证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 。
在前述案件中 , 根据《规程》和相关规定 , 法官让原告杨先生提交了微信钱包里的交易记录 , 确定了转账接收对象的微信号;再当场通过微信搜索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锋某的手机号 , 搜索出的微信号和头像也完全吻合 , 而且该号码也是锋某留在股权转让合同上的号码 。 几相印证 , 基本认定了杨先生所述为真 , 其要求退回投资款并支付相应利息损失的诉求 , 理应得到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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