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签订补偿协议,房屋征收决定是基本前提

【土地使用权|签订补偿协议,房屋征收决定是基本前提】土地使用权|签订补偿协议,房屋征收决定是基本前提


很多人的土地是国有土地 , 国有土地并非集体土地 , 不涉及集体土地征收 , 对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 , 法律规定哪些程序?今天 , 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来跟大家聊一聊 。
一共有两种程序 。 一是 , 依据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程序 , 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 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 , 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 , 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 , 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 ”
二是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同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程序 , 即“房屋被依法征收的 , 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可以签订补偿协议 , 但依照该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等条款的规定 , 签订补偿协议的基本前提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已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 。
史律师提醒您 , 在法律规定非常明确的情况下 , 如果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直接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合同》及相关补偿约定 , 明显缺乏依据的情况下 , 构成无效行政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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