籍贯和户籍的区别是什么,籍贯和户籍有什么区别

1、籍贯和户籍有什么区别       1.户籍就是身份证上的地址也就是户口本上的地址 , 通常是你的居住地 。而籍贯指祖父、父亲的原户籍,也可以说成是祖籍老家,籍贯就是由公民个人报出生时的户口所在地 。
【籍贯和户籍的区别是什么,籍贯和户籍有什么区别】       2.户籍与户口所在地,这个生活 , 工作,就业,入学等等都有一定的关系,通俗的讲就是户口在哪里,就是归哪里的派出所管,户籍是可变的 。而籍贯是曾祖父及以上父系祖先的长久居住地或曾祖父及以上父系祖先的出生地 , 通常都是祖辈居住地,一般籍贯都是是固定的 。
        3.户籍是居住地(可改变),籍贯是祖父及以上父系祖先的长久居住地(不可改变) 。
      根据《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有关事项的通知》的相关规定,籍贯应填写本人祖父的居住地 。城市填至区或不设区的市,农村填至县,但须冠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或通用简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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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籍贯和户籍所在地的区别是什么户籍所在地和籍贯不是一个意思 。
户籍又称户口,用以记载和留存住户人口的基本信息的法律文书 。也是我们每个公民的身份证明 。而籍贯指祖先居住地、祖籍地或原籍,祖籍地是一个家族族群认定的某一时期的某一位祖先的出生地 。
祖籍是可以指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籍贯地,一些已经离开了祖先的出生地或已经离开了家乡的人,他们的后代,仍然追溯祖先的出生地或祖先的家乡来作为自己籍贯 。一般说的祖籍,指的是祖父的出生地 。
户籍地并不一定是这个人的籍贯地,户籍地和某人籍贯地不同的情况:尤其在经济发达的地区和某些在新中国成立后才开始建设的新地方和近代才有很快发展的地方,大量的人的籍贯不是户籍地而是原籍地或祖籍地,这些人一般都是改革开放后和在中国的计划经济时代按照当时国家的要求从外地迁移到此地的 。
区别:籍贯就是祖祖辈辈生活的地方,在出生时一般都是随父亲的籍贯;户籍所在地就是户口本上写的地址,是指的户口所在的地方,不一定在这里居住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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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户籍和籍贯有什么区别答:首先籍贯和户口定义不同,籍贯是指祖父及以上父系祖先的长久居住地或出生地,而户口指由公安机关户政管理机构所制作的 , 用以记载和留存住户人口的基本信息的法律文书 。其中 , 户口可以迁移 , 而籍贯一般是固定的 。
【法律依据】:《户口登记条例 》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 。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 。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 , 以本人为户主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 。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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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籍贯与户籍有什么区别籍贯和户籍的区别在于:户口指由公安机关户政管理机构所制作的,用以记载和留存住户人口的基本信息的法律文书,而籍贯是指祖父及以上父系祖先的长久居住地或出生地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 , 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 , 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 , 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九条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 , 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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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户籍地址与籍贯的区别法律分析:户籍所在地与籍贯的区别具体如下:户籍地并不一定是这个人的祖籍地或籍贯地 。户籍所在地是指我国居民户口簿登记所在地,一般是指出生时其父母户口登记地方,通常是家庭户口簿上的户口所在地 。籍贯 , 是祖居地或原籍,详细指的是祖籍地,是一个家族族群的某一时期的某一位祖先的长久居住地 , 详细指的是曾祖父及以上父系祖先的长久居住地或曾祖父及以上父系祖先的出生地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 。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 , 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 , 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
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 。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 , 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 。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 。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
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 。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 。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 。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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