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照片可以作为证据吗

偷拍的证据不一定是非法证据
遇到这种情况,法院什么判法都可能有,这既看法官,也看当事人,还看律师 。首先纠正一个错误观念,偷拍取得的证据,不一定不能作为合法证据使用,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106条的规定,只有以下三种情形的偷拍证据,才不能作为合法证据采信 。

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
不具有上面的三种情形的偷拍证据,也可以作为合法证据采信 。举个简单例子:
李四借给张三10万块钱,张三后耍赖不还 。由于双方口头协商、现金交易,无其他人在场,李四想起诉却苦于没有证据 。李四后来想了个办法,他把张三叫到家里,聊起借钱这个事,还偷偷录了像 。
上面举的这个例子,即使李四偷拍了张三,形成借贷关系证据,但是一般不认为这个证据非法无效,原因在于,一般不认为这个偷拍证据的取得方式和内容有106条例举的情形,这个偷拍并没有严重侵害张三的合法权益 。在这个偷拍中,张三虽然出镜,但是要是说侵犯他什么权利,似乎也说不上来 。考虑到这种情况,且李四的债权确实值得保护,于是默许李四的这种取证方式 。
以上说的是不具有106条例举情形的偷拍证据可以采信,那么符合106条例举情形的偷拍证据,是不是一定会被法院认定为非法证据而排除呢?这个还真不一定,要看法官、当事人和律师 。也举个例子:
张三的老婆为了抓奸,在张三的包里悄悄放了一个录像机,恰好拍到张三跟情人在酒店开房的辣眼睛画面 。现在张三的老婆拿着这个视频去法院起诉离婚 。
在这个例子中,张三和他情人的隐私权受到侵害,而且是情节比较严重的侵害,严重到他们俩交合细节都被人看光光,应该来说具有106条规定的情形,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
不同的法官对偷拍证据背后的事实会有不同判断
但就张三是否存在出轨这个事实,不同的法官会有不同的判断 。持程序正义观的法官,会认为这个证据严重侵犯张三的合法权益,所以属于非法取得的证据,依法应当排除 。
但是持实质正义观的法官,虽然也可能认为这个证据严重侵犯张三的合法权益,但是内心却形成张三出轨的确信 。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如果要认定张三出轨的事实,主要有两种方法,一种是直接认定其他间接证据的证明效力 。第二种是,自己去调查取证,比如把张三的小三叫过来做笔录,查证张三出轨的情况 。
虽然《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对法院直接下场调查取证的范围有限制,超出这个限制法院一般不应直接调查取证:
第九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包括: (一)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身份关系的; (三)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诉讼的; (四)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五)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法官超出这个范围,调查自认为必要的证据,是一个非常普遍的现象 。在某些案件中,最高院甚至鼓励这么做,比如在民间借贷案件中,排除虚假诉讼的需要,即使借款人一方缺席,法院也会主动调查取证 。此外,在婚姻家庭案件中,对于家暴相关证据,法院也会主动调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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