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应该怎么制定裁员政策?公司裁员的具体方案一、裁员基本原则——支付经济补偿方式与员工协商解除合同
1、裁员原因:因生产经营困难 , 难以维联系公司运营,需大幅度裁员2、裁员对象:除经评估认为优秀的,可以暂时保留外,第一批裁员83人,暂保留员工60人二、裁员工作主要流程:1、召开会议 , 由公司领导宣布裁员决定及裁员原因2、公布被裁人员名单及补偿方案3、下发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单,并请接到通知单的员工签字确认,由人事部负责收回回执,如员工拒收通知单,则由该部门主管会同一名在职员工在通知单上签名,视为送达 。4、被裁减员工应该在接到通知后根据公司后面规定的办理时间,办理相关工作交接手续并填写《员工离职单》;2、工作交接手续办理完成后 , 将《员工离职单》并人事行政部,人事行政部当场核算其当月工资和有关补偿金;3、人事行政部与财务部对接,对履行完工作交接手续,工作无误的员工,在规定的时间内由财务部发放工资及相关补偿后,员工需签字确认 。三、经济补偿方案为:N+11、N=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企业要求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按在公司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 , 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2、1=提前通知金 。根据劳动法规定,企业要求解除劳动关系,一是提前30天通知被裁员工二是不提前通知,但需支付员工一个月的工资,公司要求被裁减立即办理手续,需予以支付其一个月工资;月工资高于XX市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3倍的 , 按照3倍标准计算,按XX地区标准一年最高上限为6600元四、本次裁员劝退工作涉及各部门职责:1、公司总经理会同班子成员主持裁员工作,做好离职人员谈话及思想工作;2、人事行政部负责通知书的发放和回执的回收工作,负责核算人员工资和经济补偿,如有被裁员工要求补缴社保的,负责在本年度社保基数公布之日后,为离职员工办理社保补缴手续等劳资后续工作;负责与财务部清点公司固定资产清况;3、被裁员工部门负责人协助做好离职人员的谈话思想工作,做好组织带领办理手续工作、其原来的工作交接、包括材料物资、设施设备的交接 , 每个部门应指定人员负责此项工作,确保交接工作准确、有序;4、财务部门负责做好离职人员的欠款、过失赔偿等记录,负责公司内部各项资产及帐目的核对与清点,以及准备好离职人员的工资和补偿金(现金形式)的发放 。5、信息部负责与离职人员交接有关电脑信息等方面的事宜;6、公司安保部负责做好离职人员的行为控制,防止出现报复和人身伤害 , 以及人员离开公司后的门禁工作;7、XX负责接管回收的公司固定资产;五、裁员方案实施时间表:1、9月28日人事行政部完成被裁员工本月工资及补偿金的核算工作,并将拟定好的裁员方案报公司高管讨论,报董事长审批;2、9月29日做好裁员前各项准备工作,人事行政部准备好通知单及离职申请表;2、9月30日对仓库实施盘点;2、10月1日由总经理及班子成员分头召开各部门会议 , 说明裁员原因,公布裁员名单及补偿方案,人事部负责下发《通知单》和回收回执;3、被裁员工办理工作交接;填写《员工离职单》交人事行政部 , 人事行政部将核算完毕的补偿金告知员工,通知员工领取日期及履行的流程;4、10月2-5日财务部会同各部门清点公司固定资产,核对帐目5、10月15日-20日发放工资及补偿金;六、注意事项1、安全保卫:员工办完离职手续后,均需由部门主管陪同下取个人用品并离开,避免突发状况发生;2、财务部应事先核查本次裁减员工中是否存在帐款问题,人事行政部核查办公用品、收回工牌;3、保安应加强门岗力量,离职后员工不得进入公司,以避免恶性事件发生;4、由于员工辞退期间需要加强保安力量 , 所以保安的离职谈话应安排到最后或暂缓辞退;5、工资及补偿金的发放前提是 , 被裁员工工作交接清楚 , 帐目相符,如因不进行工作交接,擅自离职,存在帐款等问题,应办理工作交接,将帐目核结清楚无误后方可结算工资及补偿金 。七、本次裁员可能发生的后续问题:1、社保补缴及个别人要求按实际工资缴费;3、如有被裁员工主张公积金的补缴;2、相关部门4-5月份奖金的发放;3、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 , 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 , 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4、社保及公积金尚未开户,本年度社保基数尚未公布 , 如有员工要求补缴社保,需预留出个人帐户部分,预留金额应为上年度标准的120%;5、如有员工拒不接受裁员或提出无理要求,是否告知其如下义务:八、被裁减员工义务:1、服从公司决定,不得以所谓上访反映为名或其他理由,诬告、威胁、恐吓、顶撞、侮辱、殴打、伺机报复公司同事和领导,违者将立即开除,依据法律规定开除者不予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造成他人身体、财产损害的,将予以赔偿;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2、服从公司决定,不得为发泄私愤,以任何形式破坏、损坏公司生产经营设施设备、建筑物、车辆及其他公司财产 , 违者除立即开除,依据法律规定开除者不予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 并赔偿公司全部财产损失 , 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3、服从公司决定,不得故意拖延交接工作,不得借机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或他人合法财产,不得以各种理由拒绝办理离职手续 。
(1)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 。
裁减人员既非职工的过错也非职工本身的原因,且裁员总会给职工在某种程度上造成生活等方面的负作用,为此,裁员前应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 。
(2)提出裁减人员方案 。
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人时间及实施步骤,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的被裁减人员的经济补偿办法;用人单位不得裁减下列人员: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3)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 , 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4)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听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意见;
(5)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 , 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一、企业裁员补偿金怎么算
《劳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 , 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二、企业裁员的法定条件是什么
首先企业要进行裁员,关于员工的人数在企业所有员工当中的占比 , 裁员的员工比例是和法定的条件有关系的 。当用人单位进行裁员的人员达到了所有员工总数的百分之十,达到这个标准的时候,或者是裁员的人数比较大 , 达到了二十人以上的时候,这个时候作为用人单位,需要符合以下的裁员条件,才是合理的 。
(一)企业发生了重大的变故 , 在持续经营上面,出现了问题,需要进行裁员,来维持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 。经过改变企业的劳动合同内容之后,虽然企业的生产已经达到了转型 , 但是仍然需要通过裁员来维持经营 。因为劳动合同当中,一些无法改变的情况内容,发生了客观上的改变,企业不能再继续履行 , 原来签订的劳动合同 。
(二)作为用人单位这边,应该采取提前通知员工的方式,接受员工的意见才可以进行裁员,提前通知的时间应该为提前三十天 。然后再通过劳动相关部门,进行裁员处理 。
(三)从裁员的相关程序上来看 , 用人单位对员工进行裁减的时候,要保留与本企业建立劳动合同时间最长的员工 , 或者是家里有特殊情况的员工,就业比较困难的员工,作为用人单位,应该考虑到这些 。
(四)如果用人单位裁减员工之后,在过去半年的时间之后,公司又在需要增加公司的员工数量,这个时候要优先考虑之前被公司裁减的员工 。
三年疫情,全球经济备受打击 。各互联网大厂、房地产企业裁员的消息不断被报道 。最近广州疫情严重,海珠区大部分区域目前仍在管控中 , 封控管理、居家办公、严禁堂食等防疫措施在有效避免疫情加速扩散的同时,也为一些企业带来巨大的生存挑战 。尽管没人愿意,但裁员是摆在我们面前的现实 。对于企业来说,最重要的是如何合法合规的裁员,让员工能够比较满意的离开公司,以兼顾企业和员工的利益 。
疫情之下,经济性裁员真的可行吗?企业应该如何正确裁员?下面我们为大家具体分析 , 希望对正在裁员或计划裁员的企业有所帮助和启发 。
一、什么情况下可以经济性裁员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大量裁员的,用人单位根据法定程序,可以裁减人员: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
二、经济性裁员的程序
即使符合上述条件 , 企业要裁员也要注重操作程序,否则很有可能被认定为违法解除 。裁员程序一般需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裁减人数标准:一次性裁减人员为20人以上或者一次性裁减人员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 。
第二、裁减程序:根据《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的规定,单位裁减人员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最好形成书面会议记录和决议 。
2、听取员工的意见后,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将员工意见、公司裁员方案向当地劳动部门进行汇报,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
3、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落实裁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签订相关法律文件 , 对员工进行补偿 。
1、确定裁员的原因:公司应该明确裁员的原因 , 如经济不景气、组织结构调整、资源重新配置等,以便确定裁员的必要性 。
2、确定裁员的范围:公司应该确定裁员的范围,如某部门、某岗位、某类型的员工等 , 以便确定裁员的范围 。
3、确定裁员的方式:公司应该确定裁员的方式,如自愿离职、解除劳动合同、调岗等,以便确定裁员的方式 。
4、确定裁员的程序:公司应该确定裁员的程序,如组织评估、调查、讨论、决策等,以便确定裁员的程序 。
5、确定裁员的补偿:公司应该确定裁员的补偿,如经济补偿、职业培训、就业安置等,以便确定裁员的补偿 。
6、确定裁员的实施:公司应该确定裁员的实施,如通知、宣布、执行等,以便确定裁员的实施 。
7、确定裁员的监督:公司应该确定裁员的监督,如定期检查、跟踪调查等,以便确定裁员的监督 。
预告性辞退
针对以下几种情况的员工,公司可以通过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或者支付代通知金,也就是一个月的工资给员工的方式 , 达到辞退的目的 。
1、员工患病或者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 , 不能从事原来的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安排的其他工作 。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岗位的要求,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依然不能胜任工作的 。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比如公司面临重组业务调整 。
4、经济性裁员的 , 裁员方案需要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得到允许的可以向全体员工说明的情况下裁员 。
预告性辞退的时候要注意,辞退前要向企业的工会发送辞退理由的通知 , 也就是告知工会 。如果企业没有工会的,要向当地的上级工会报告,然后再向员工发送辞退通知,这样才是合法合规的流程 。
2、董事会已经免掉法人职务,新任命的不接怎么办召开股东大会,重新任命一个法人去接替 。
需要召开股东大会,更换法人代表,由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召开会议,进行表决,表决结束后做出决议,重新任命一个法人去接替 。
根据《公司法》第13条规定 ,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
3、董事会议事规则格式我这有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董事会议事和决策程序,充分发挥董事会的经营决策作用,确保董事会工作的效率和决策的科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卫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规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经营和管理公司的法人财产 , 对股东大会负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 负责公司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的决策 。
第三条 董事会应当有认真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确保公司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平对待全体股东,并关注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
第四条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董事、董事会秘书;列席董事会会议的监事、公司其他高管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都具有同等的约束力 。
第五条 如本规则与《公司章程》有冲突之处,则按《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
第二章 董事会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是股东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 。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的组成人数及独立董事的比例,由《公司章程》确定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 , 副董事长一名 。
第八条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的过二分之一以上选举产生和罢免 。
第九条 董事长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董事会闭会期间 , 董事会对董事长的授权应遵循合法、有利于公司运作及提高决策效力的原则 。该授权须限定在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内并由董事会决议确定 。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决策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任委员由独立董事担任 。各委员会一般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审计委员会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各委员会的召集人由董事长确定 。
第十一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主要负责研究制定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草案,并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其职责 。
1、编制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草案以及提出修改意见;
2、对总经理拟定的年度发展计划草案提出意见;
3、制定公司经营方针、投资计划等草案;
4、拟定公司增减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它证券草案等;
5、拟定重大投资、资产收购或出售等草案,并负责监督核实;
6、提出修改公司章程草案;
7、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及修改草案;
8、审议总经理提交的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重大调整方案并提出意见 。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公司各类财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并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其职责 。
1、拟定公司各项基本财务制度及修改草案;
2、检查公司会计政策、财务状况和财务报告程序;
3、与公司外部审计机构进行交流;
4、对内部审计人员及其工作进行考核;
5、对公司的内部控制进行考核;
6、检查、监督公司存在或潜在的各种风险;
7、检查公司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
8、审查总经理提交的年度财务决算、预算草案,资产减值准备金的计提及核销草案,并提出意见;
9、拟定公司利润分配草案和弥补亏损草案;
10、对总经理提出的资金借贷、委托管理和担保等事项提出意见;
11、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提出意见 。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及提名程序,并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其职责 。
1、对董事会的规模和结构提出建议 , 明确对董事的要求;
2、拟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提名程序;
3、对股东、监事会提名的董事候选人进行形式审核,向董事会提出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的候选人名单;
对总经理提名的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候选人提出意见 。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薪酬制度并组织考核工作,并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其职责 。
1、拟定公司薪酬政策及制度体系;
2、拟定、审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度与考核标准;
3、组织实施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
4、拟定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
第十五条 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制度:
1、各专门委员会由召集人负责开展工作;一位董事或独立董事可在2个或3个委员会中任职;
2、工作程序: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自己直接起草文件并提交董事会审议;也可以由总经理提出草案,经专门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再提交董事会审议 。如专门委员会对讨论事项未能达成一致,可下次再议,或将不同意见带到董事会议讨论 。
3、专门委员会属董事会下设的工作机构,向董事会负责,一切议案均需通过董事会审议并形成决议后才有效 。
4、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设办公室 。董事会办公室是董事会日常办事机构,由董事会秘书主持工作 。董事会秘书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其职责 。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
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常会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常会每年度召开四次,第一次会议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的四个月内召开;第二次会议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三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召开;第三次会议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六个月结束后的二个月内召开;第四次会议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召开 。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 , 董事长不能召集并主持时,由董事长指定一名副董事长召集并主持;副董事长也不能召集并主持时,由董事长指定一名董事召集并主持 。
董事会换届后,由董事会董事推荐,并经半数以上董事成员通过 , 主持选举董事长的工作 。
第十八条 由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召集董
事会临时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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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董事会常会及临时会议应分别于会议召开十日和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通知方式按《公司章程》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书面通知(包括邮寄、专人送达、传真等) , 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 。当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时,可以要求补充 。当2名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采纳 。
第二十条 根据《公司章程》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联名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时,应向董事会秘书提交由全体联名董事签名的提议函,并由董事会秘书报董事长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 。
监事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时,也应向董事会秘书提交由过半数监事签名的提议函 。
总经理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时,也应向董事会秘书提交提议函 。
董事长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十个工作日的计算 , 从提议函提交之日的第二天开始起算 。
第二十一条 根据《公司章程》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 。
董事会临时会议只能就列入会议议程的议题进行讨论和表决,不接受董事的临时提议 。
第二十二条 每位董事在董事会常会上,均有提案权,董事提案时,一般应向董事会秘书递交书面并签名的提案;情况特殊时,也可在会议上直接用口头提出,但会后应补充书面的议案 。
第二十三条 董事的议案 , 一般应列入会议议程 , 但经半数以上的董事决定,可以不列入会议议程 。
第四章 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二十四条 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可以委托本公司其他董事代行表决权 。委托时应签署“授权委托书”,注明委托事项并签名 。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在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时 , 董事应当在表决单上签名;受委托的董事同时注明委托董事的姓名 。
第二十六条 董事可以在表决单上提出补充意见,该意见具有与会议记录同等的效力 。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完整、真实 。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应作为公司重要档案妥善保存,以作为日后明确董事责任的重要依据 。
第五章董事会工作程序
第二十八条 战略决策程序:战略决策委员会可以自己拟定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投资计划和重大项目的投资方案 , 提交董事会审议;也可以委托总经理先提出研究草案 , 经讨论通过后再提交董事会审议 。如战略决策委员会认为有必要 , 可以聘请有关专家进行咨询,并提出评审报告 。如该项投资达到《公司章程》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的,则应经董事会同意,提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
第二十九条 人事任免程序: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由提名委员会提出任免意见 , 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和总会计师由总经理提出任免意见 , 经提名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作出决议,由董事长签发聘任书或解聘文件 。
第三十条 财务预决算程序:董事会委托总经理组织人员拟定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的草案,经审计委员会讨论后提交董事会,由董事会确定方案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三十一条 机构设置重大调整程序:由总经理根据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组织有关人员拟定机构设置重大调整方案,经战略决策委员会讨论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形成决议后由总经理组织实施 。
第三十二条 基本管理制度制定程序:由总经理组织有关人员拟定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草案,经战略决策委员会讨论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如该项制度涉及职工切身利益,还应向董事会提交公司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形成决议后由总经理组织实施 。
第三十三条 公司在重大关联交易前,由总经理组织有关人员拟就该交易的详细报告,经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
重大关联交易是指公司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5%的关联交易 。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关联交易时,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就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 。关联交易的具体规定 , 按《股票上市规则》执行 。
第三十五条 其它重大事项工作程序:董事长在审核签署须由董事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文件前,应对有关事项进行研究,判断其可行性,必要时可以召开咨询会议进行评审,然后再提交董事会审议 。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检查工作程序:董事会决议实施过程中,专门委员会应就决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有违反决议的事项时,可以要求和督促总经理予以纠正 。总经理若不采纳意见 , 专门委员会可以建议董事长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 作出决议要求总经理予以纠正 。
第六章董事会报告和总经理工作报告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每一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拟就董事会报告,由董事长召集有关人员进行评议,根据评议意见由董事会秘书修改定稿 , 再由董事长提请公司董事会常会讨论通过,最后由董事长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进行报告 , 待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
第三十八条总经理工作报告每年编报两次 , 总经理工作报告由总经理组织有关人员拟定后 , 提交董事会审议 。
第七章 董事会决议的执行及信息披露
第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必须严格执行证券监管部门、交易所等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全面、及时、准确地披露须予披露的董事会会议所议事项和决议;涉及重大事项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并向有关监管部门备案 。
第四十条 对公司经营管理提出建议或要求公司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公司相关部门给予答复的决议事项 , 董事会应安排董事或者董事会秘书专项负责与公司经营层和部门沟通落实决议事项,并就决议事项的执行结果想董事会做出书面报告 。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的每一项决议需要指定董事执行或监督执行的,被指定的董事应将决议的执行情况记录在案,并将最终执行结果报告董事会 。在指定媒体进行公告 。
第四十二条 如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
第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将董事会决议及相关附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在指定媒体进行公告 。
第四十四条 自公告刊登自日起三日内,公司应将公告及相关附件等材料以送达或邮寄方式报送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监管办事处备案 。
我这有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董事会议事和决策程序,充分发挥董事会的经营决策作用,确保董事会工作的效率和决策的科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卫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规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经营和管理公司的法人财产,对股东大会负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负责公司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的决策 。
第三条 董事会应当有认真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 , 确保公司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平对待全体股东,并关注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
第四条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董事、董事会秘书;列席董事会会议的监事、公司其他高管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都具有同等的约束力 。
第五条 如本规则与《公司章程》有冲突之处,则按《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
第二章 董事会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是股东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 。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的组成人数及独立董事的比例,由《公司章程》确定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一名 。
第八条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的过二分之一以上选举产生和罢免 。
第九条 董事长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董事会闭会期间,董事会对董事长的授权应遵循合法、有利于公司运作及提高决策效力的原则 。该授权须限定在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内并由董事会决议确定 。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决策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任委员由独立董事担任 。各委员会一般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审计委员会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各委员会的召集人由董事长确定 。
第十一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主要负责研究制定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草案,并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其职责 。
1、编制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草案以及提出修改意见;
2、对总经理拟定的年度发展计划草案提出意见;
3、制定公司经营方针、投资计划等草案;
4、拟定公司增减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它证券草案等;
5、拟定重大投资、资产收购或出售等草案,并负责监督核实;
6、提出修改公司章程草案;
7、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及修改草案;
8、审议总经理提交的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重大调整方案并提出意见 。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公司各类财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并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其职责 。
1、拟定公司各项基本财务制度及修改草案;
2、检查公司会计政策、财务状况和财务报告程序;
3、与公司外部审计机构进行交流;
4、对内部审计人员及其工作进行考核;
5、对公司的内部控制进行考核;
6、检查、监督公司存在或潜在的各种风险;
7、检查公司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
8、审查总经理提交的年度财务决算、预算草案,资产减值准备金的计提及核销草案 , 并提出意见;
9、拟定公司利润分配草案和弥补亏损草案;
10、对总经理提出的资金借贷、委托管理和担保等事项提出意见;
11、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提出意见 。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及提名程序,并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其职责 。
1、对董事会的规模和结构提出建议,明确对董事的要求;
2、拟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提名程序;
3、对股东、监事会提名的董事候选人进行形式审核,向董事会提出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的候选人名单;
对总经理提名的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候选人提出意见 。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薪酬制度并组织考核工作,并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其职责 。
1、拟定公司薪酬政策及制度体系;
2、拟定、审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度与考核标准;
3、组织实施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
4、拟定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
第十五条 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制度:
1、各专门委员会由召集人负责开展工作;一位董事或独立董事可在2个或3个委员会中任职;
2、工作程序: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自己直接起草文件并提交董事会审议;也可以由总经理提出草案,经专门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再提交董事会审议 。如专门委员会对讨论事项未能达成一致,可下次再议 , 或将不同意见带到董事会议讨论 。
3、专门委员会属董事会下设的工作机构,向董事会负责,一切议案均需通过董事会审议并形成决议后才有效 。
4、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设办公室 。董事会办公室是董事会日常办事机构 , 由董事会秘书主持工作 。董事会秘书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其职责 。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
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常会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常会每年度召开四次,第一次会议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的四个月内召开;第二次会议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三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召开;第三次会议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六个月结束后的二个月内召开;第四次会议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召开 。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不能召集并主持时,由董事长指定一名副董事长召集并主持;副董事长也不能召集并主持时 , 由董事长指定一名董事召集并主持 。
董事会换届后,由董事会董事推荐,并经半数以上董事成员通过 , 主持选举董事长的工作 。
第十八条 由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召集董
事会临时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总经理提议时 。
第十九条 董事会常会及临时会议应分别于会议召开十日和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通知方式按《公司章程》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 , 以书面通知(包括邮寄、专人送达、传真等),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 。当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时,可以要求补充 。当2名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 , 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采纳 。
第二十条 根据《公司章程》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 ,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联名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时,应向董事会秘书提交由全体联名董事签名的提议函,并由董事会秘书报董事长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 。
监事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时,也应向董事会秘书提交由过半数监事签名的提议函 。
总经理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时,也应向董事会秘书提交提议函 。
董事长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十个工作日的计算,从提议函提交之日的第二天开始起算 。
第二十一条 根据《公司章程》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 , 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 。
董事会临时会议只能就列入会议议程的议题进行讨论和表决,不接受董事的临时提议 。
第二十二条 每位董事在董事会常会上,均有提案权,董事提案时,一般应向董事会秘书递交书面并签名的提案;情况特殊时,也可在会议上直接用口头提出,但会后应补充书面的议案 。
第二十三条 董事的议案 , 一般应列入会议议程,但经半数以上的董事决定,可以不列入会议议程 。
第四章 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二十四条 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可以委托本公司其他董事代行表决权 。委托时应签署“授权委托书”,注明委托事项并签名 。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在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时 , 董事应当在表决单上签名;受委托的董事同时注明委托董事的姓名 。
第二十六条 董事可以在表决单上提出补充意见 , 该意见具有与会议记录同等的效力 。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完整、真实 。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应作为公司重要档案妥善保存,以作为日后明确董事责任的重要依据 。
第五章董事会工作程序
第二十八条 战略决策程序:战略决策委员会可以自己拟定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投资计划和重大项目的投资方案,提交董事会审议;也可以委托总经理先提出研究草案,经讨论通过后再提交董事会审议 。如战略决策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可以聘请有关专家进行咨询,并提出评审报告 。如该项投资达到《公司章程》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的,则应经董事会同意,提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
第二十九条 人事任免程序: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由提名委员会提出任免意见,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和总会计师由总经理提出任免意见 , 经提名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作出决议 , 由董事长签发聘任书或解聘文件 。
第三十条 财务预决算程序:董事会委托总经理组织人员拟定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的草案,经审计委员会讨论后提交董事会,由董事会确定方案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三十一条 机构设置重大调整程序:由总经理根据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组织有关人员拟定机构设置重大调整方案,经战略决策委员会讨论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形成决议后由总经理组织实施 。
第三十二条 基本管理制度制定程序:由总经理组织有关人员拟定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草案 , 经战略决策委员会讨论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如该项制度涉及职工切身利益,还应向董事会提交公司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形成决议后由总经理组织实施 。
第三十三条 公司在重大关联交易前 , 由总经理组织有关人员拟就该交易的详细报告,经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
重大关联交易是指公司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5%的关联交易 。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关联交易时,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就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 。关联交易的具体规定,按《股票上市规则》执行 。
第三十五条 其它重大事项工作程序:董事长在审核签署须由董事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文件前,应对有关事项进行研究,判断其可行性,必要时可以召开咨询会议进行评审,然后再提交董事会审议 。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检查工作程序:董事会决议实施过程中,专门委员会应就决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有违反决议的事项时,可以要求和督促总经理予以纠正 。总经理若不采纳意见,专门委员会可以建议董事长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作出决议要求总经理予以纠正 。
第六章董事会报告和总经理工作报告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每一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拟就董事会报告,由董事长召集有关人员进行评议,根据评议意见由董事会秘书修改定稿,再由董事长提请公司董事会常会讨论通过 , 最后由董事长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进行报告,待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
第三十八条总经理工作报告每年编报两次 , 总经理工作报告由总经理组织有关人员拟定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
第七章 董事会决议的执行及信息披露
第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必须严格执行证券监管部门、交易所等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 , 全面、及时、准确地披露须予披露的董事会会议所议事项和决议;涉及重大事项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向有关监管部门备案 。
第四十条 对公司经营管理提出建议或要求公司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公司相关部门给予答复的决议事项,董事会应安排董事或者董事会秘书专项负责与公司经营层和部门沟通落实决议事项,并就决议事项的执行结果想董事会做出书面报告 。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的每一项决议需要指定董事执行或监督执行的,被指定的董事应将决议的执行情况记录在案,并将最终执行结果报告董事会 。在指定媒体进行公告 。
第四十二条 如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
第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将董事会决议及相关附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在指定媒体进行公告 。
第四十四条 自公告刊登自日起三日内 , 公司应将公告及相关附件等材料以送达或邮寄方式报送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监管办事处备案 。
4、电话跟董事长请假批准了没写请假条被辞退我是一名上班族,有一次我想请假,但是没有写请假条,只是打了电话给董事长批准了我的请假 , 但是我没有按照公司的规定写请假条,这让董事长很不满,他告诉我,每个人都要遵守公司的规定,不能随意请假,也不能没有写请假条就请假,否则就会受到严厉的处罚 。所以,我被辞退了 。
这次事件让我深刻地意识到,在工作中 , 我们要遵守公司的规定,不能随意请假,也要按照规定写请假条,这样才能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也能让公司的秩序得到有效的维护 。
一般情况下 , 被辞退是不会发生这种情况的,除非董事长有特殊的理由不批准你的请假,或者你的电话未能让董事长理解到你的请假原因的重要性 。在这种情况下 , 被辞退是可能的 , 但实际情况还要看具体企业的规定和管理制度 。
【公司规定不接董事长电话1次罚1万,公司应该怎么制定裁员政策?】如果并没有规定必须写请假条,可以找到准许自己请假的领导,并向所在单位反映 。
5、公司乱罚款举报电话?公司企业,不具有罚款权利 。
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冲裁追究用人单位民事责任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赔偿 。
用人单位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对仲裁结果不服还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诉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
企业只是一个企业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不是行政机关 , 所以无权实施包括罚款在内的任何行政处罚行为,这种行为是违反《行政处罚法》之规定的 。
扩展资料:
小林自2010年开始就在昆明的一家机械厂工作,前段时间因为工作琐事和同事发生争执,小林在冲动之下打了同事几拳,但对方并未受伤 。第二天 , 单位以小林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并造成恶劣影响为由,对小林处以1000元罚款并予以开除 。
小林觉得疑惑,单位因为这样的事对员工罚款真的合法吗?据昆明市劳动监察支队介绍,其实法律并未赋予用人单位经济处罚权 。最终,小林的原单位处罚并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需退还小林的1000元罚款,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
据了解 , 不少用人单位为了保障规章制度的执行效果,都会在规章中列明多项经济处罚条款 。但是,现行的《劳动法》并未赋予用人单位经济处罚权,所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中的经济处罚条款因缺乏法律依据而无效 。
不过用人单位也有方法可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虽然没有了经济处罚权,但现行的《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并未排斥用人单位通过与经济挂钩的方式行使管理权 。
用人单位可以运用基础工资加绩效工资相结合的方式,将其对劳动纪律、工作质量、安全保护等方面的要求纳入绩效考核 。另外,如果劳动者的违规行为确实给用人单位造成了经济损失 , 用人单位仍然可以要求劳动者赔偿 。
参考资料:人民网-员工犯错 企业不能私自罚款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企业罚款权
公司是无权这样做的 。如何公司罚款不合理的话,是可以投诉的 。2008年1月15日 , 国务院516号令废止了《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在日常管理上,很多企业的内部规章制度都有对员工进行罚款的规定 。《职工奖惩条例》的废止使这些规定完全丧失了法律依据,即企业无权对员工进行罚款 。企业对员工最大的处罚权就是解除其劳动合同,无权再对员工进行行政上的处罚 。但新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可以制定一些制度 。这些制度可以规定绩效考核,减发基本工资或奖金,但最后的工资总数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象你说的扣四千,很可能超标了 , 如果这样就违法了 。不知你公司有没有相关制度规定,这个制度是经过合法程序制定和审批的,这个制度有没向你公开 。前述三个问题,只要有一个是否定的 , 那这种情况就属于制度违法 。
如果公司罚款不合理的话,是可以投诉的 。
2008年1月15日,国务院516号令废止了《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在日常管理上,很多企业的内部规章制度都有对员工进行罚款的规定 。《职工奖惩条例》的废止使这些规定完全丧失了法律依据,即企业无权对员工进行罚款 。企业对员工最大的处罚权就是解除其劳动合同 , 无权再对员工进行行政上的处罚 。但新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可以制定一些制度 。这些制度可以规定绩效考核,减发基本工资或奖金 , 但最后的工资总数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 象你说的扣四千,很可能超标了,如果这样就违法了 。不知你公司有没有相关制度规定 , 这个制度是经过合法程序制定和审批的 , 这个制度有没向你公开 。前述三个问题,只要有一个是否定的,那这种情况就属于制度违法 。制度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里是这么处理的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八十条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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