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刑事诉讼中惩罚与保护的关系

如何理解刑事诉讼中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相互关系?
【如何处理刑事诉讼中惩罚与保护的关系】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这一问题中包含有两层关系:一是惩罚犯罪行为与保障罪犯人权的相互关系;一是惩罚犯罪行为与保障社会公众人权的相互关系 。
关于刑事诉讼,我国实行的是罪名法定原则和程序法定原则 。每一个罪名都确定了一个处以刑罚的上限和下限区间,当犯罪行为与法定罪名相符时,法官在该罪名名下的量刑区间内,依据法定的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刑罚的情节予以量刑,全都属于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据此,刑事诉讼有法可依是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前提,通过律师的介入使得刑事诉讼的所有活动都符合法律规定,这是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基本方式,通过控辩双方的激烈交锋使得案件事实大白于天下则是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的最有效的方法 。
关于惩罚犯行为与保护社会公众人权的相互关系就相对简单一些,犯罪行为之所以要被惩罚是因为该行为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 。只有惩罚了犯罪行为才能产生法律的威慑力,才有可能保护社会公众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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