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公所是谁的派出机关,区公所是由那一级行政机关设立的?

1、区公所是由那一级行政机关设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68条规定:“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派出机关 。县、自治县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区公所,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据此,根据行政法的有关内容,派出所是公安局的派出机构,它的设立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职能工作部门依法设立 。
直属机构是国务院主管各项专门业务的机构 , 国务院直属机构由国务院根据工作需要和精简的原则设立,无需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县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区公所 。
撤区并乡以前,绝大部分县划分为若干个“区” , 数量从5个到10个,大县多的超过10个 。区的最高行政官员驻地为“区公所”,“区公所”为县政府派出机关,最高行政官员称谓“区长” 。“区”的权力高于乡,一个区平均管辖4~5个乡、镇,少的2~3个 , 多的5~8个 。“撤区并乡”后基本为原来的二个乡(镇)合并为现在的一个乡(镇) 。
区公所?能说全称么,还有你是什么地方的人,直辖市的区和别的城市的区的概念完全不同
是高乡镇半级.低县市半级..是县的派出机关.无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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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政府的派出机关有哪些法律分析:
派出机关有三类:
第一,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行政公署
第二,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区公所
第三 , 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街道办事处
由本机关复议的有两种情况:
①对国务院各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向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申请复议;
②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向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照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
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错列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告知申请人变更被申请人 。
复议机关:
(1)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由申请人选择复议机关,可以向:
①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②也可以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
法律依据: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第六十八条 政府派出机关是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有关机关批准,在一定区域内设立的行政机关 。
县、自治县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区公所 , 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
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
衍生问题:
成为被申请人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有哪些?
一是应当是行政机关 , 而且是具有外部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包括一些经法律、法规授权施行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其共同的特点是对外有行政管理职能,监察部门机关事务管理局尽管也是行政机关,由于其不行使对外的管理职能,不会成为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
二是实施了申请人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也就是说该行政机关(包括经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与申请人提出的复议请求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如果没有实施申请人所指控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实施的行为与复议请求无因果关系,不能成为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
三是经复议机关确认并通知其参加行政复议,说明行政复议机关已经受理了申请人的复议申请,并确定该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为被申请人 。
【区公所是谁的派出机关,区公所是由那一级行政机关设立的?】
区公所是谁的派出机关,区公所是由那一级行政机关设立的?


3、派出行政机关有哪些法律分析:派出机关是由有权地方人民政府在一定行政区域内设立 , 代表设立机关管理该行政区域内各项行政事务的行政机构 。派出机关有三类:
1、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行政公署;
2、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区公所;
3、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街道办事处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组织法》 第六十八条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派出机关 。
县、自治县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区公所,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
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
区公所是谁的派出机关,区公所是由那一级行政机关设立的?


4、行政公署和区公所是不是一级地方政权机关行政公署和区公所不是一级地方政权机关 , 行政公署是省级政府的派出机构 , 区公所是县级政府的派出机构 。
1、行政公署,为行政督查机构名称 , 不属于一级政府,属省级政府的派出机关 。民国时期的“行政督察区”之“行政督查专员公署”的简称,1949年后“行政督察区”改称“专区” , 则成为“专区行政专员公署”的简称;1970年代专区改称“地区”,成为“地区行政专员公署”的简称 。行政公署(行署)是现时中国行政区划中“地区”和“盟”的行政管理机构 。
2、区公所最初是为地方自治团体 。民国初年,县以下机构一般均称“地方自治团体”,只设一级组织,其名称沿用清末《地方自治章程》的规定 , 凡府、厅、州、县治所在的城厢地区 , 称城;人口聚居满5万以上的村庄、屯集称镇;人口不满5万的村庄、屯集称乡 。城、镇、乡均隶属县,受县知事的检查与监督 。
袁世凯于1914年下令停办地方自治而结束 。但有些省仍自行规定了县以下的基层制度,如山西的区、村两级制 , 县以下设区,置区公所,为县政府的辅助机关 。这一制度实为后来全国在县以下设区的开始 。
扩展资料
按照《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政府派出机关是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有关机关批准,在一定区域内设立的行政机关 。
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行政公署;二是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区公所;三是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街道办事处 。政府派出机关设立的依据源于地方组织法的规定,是独立的行政主体,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实施行政行为 , 独立承担行政责任 。
参考资料政府派出机关
行政公署、区公所和街道办事处都属于政府的派出机关,不是一级政府 。
理由依据如下:
一、1982年修改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1982)规定,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在必要时,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行政公署 , 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其任务是代表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督促、检查、指导所属县、市、自治县人民政府的工作,并办理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交办的事项 。该制度延续至今 。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2015)中第六十八条: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派出机关 。县、自治县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区公所,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
ps:截止2018年,我国大陆仅剩一个区公所: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赵家蓬区公所(原名南山区公所)    
由上可知 , 行政公署、区公所以及街道办事处都只是派出机关,而非一级机关 。
行政公署和区公所不是一级地方政权机关,行政公署是省政府的派出机关 , 区公所是县政府的派出机关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一定区域内设立派出机关 。派出机关是人民政府派出的国家行政机关 , 而派出机构是政府职能部门派出的从事某种专门职能的机构) 。我国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主要有三种类型: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行政公署;
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区公所;
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街道办事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在必要时,经国务院批准 , 可以设立若干行政公署,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其任务是代表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督促、检查、指导所属县、市、自治县人民政府的工作,并办理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交办的事项 。
区公所为县或市政府的派出机关(五六十年代曾经一度改建为区人民政府),其行政地位介于县和乡镇之间 。绝大部分的县将其行政区域划分为若干个“区”,大县有时超过10个 。1个区平均管辖4至5个乡、镇,最高行政官员称“区长” 。区公所在计划经济时期为巩固农村基层政权、管理农村社会经济事务发挥了积极作用 。2012年,全国仅有2个县辖区(区公所),1个位于河北省(涿鹿县南山区公所),另1个位于新疆(泽普县奎依巴格区公所) 。
地区行政公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都不是一级政府 , 地区行署是省人民政府派出机关 , 管理若干个县人民政府、县级市人民政府 。区公所是县人民政府(县级市人民政府)派出机关,管理若干个乡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是地级市所属区人民政府派出机关,管理若干个社区居委会、村委会 。
它是一级政府的派出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可以作为一级政府来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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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台湾区公所是什么意思区公所是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 。设立时,用于管理县(自治县)下辖的区,即县辖区 。现仅有一个县辖区 , 即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的南山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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