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权的丧失和恢复】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 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 , 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 , 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 , 情节严重 。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 , 确有悔改表现 , 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 , 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
【伪造遗嘱是否丧失继承权】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 , 丧失受遗赠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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