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代理的种类:第一种,行为人本身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的身份与他人成立民事法律关系;第二种,行为人本身有代理权,但是在与他人订立民事法律关系时超越代理的权限;第三种,行为人之前有代理权,代理期限终止后仍以代理人的身份与他人成立民事法律关系 。无权代理的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
【无权代理的种类】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无权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
推荐阅读
- 公众号引流变现的方法
- 快手常看的人在哪里设置
- 快手图标上的数字是什么意思
- 盘存类账户的期末余额在哪一方
- EXCEL如何提取网页上的数据
- 青花椒酸菜鱼的做法
- 卧室空调用几匹的好
- 汽修门店经营 了解顾客消费的6大心理很重要
- 轮胎扎了个钉子没漏气怎么办?扎过钉子的轮胎安全吗
- 报废汽车需要什么手续 报废汽车是怎么处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