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新居之约》正在热播,该剧讲述了家装设计师杨光与陈曦联手为客户打造“理想的新居”,体味人间百态,寻找“家与幸福”真谛的故事。虽然其主基调是幸福和谐、正义当道,但其中也揭露了装饰装修行业内部的一些诟病,使得不少观众对自己房屋的装饰装修工程感到不安。北京平谷法院结合剧情并通过法律的视角,帮助大家在房屋装修过程中不“踩坑”。
【 义务|法学苑丨热播剧中打造完美新居 现实里如何装修才能不“踩坑”?】格式条款看不懂怎么办?
业主朱迪欲将其在水云苑的房屋交给籯家公司进行设计装修,工程部总监蔡云峰想在该工程中的建筑材料中以次充好、牟取差价利益,欲将给业主朱迪家的装修材料之一的高价“鱼肚白大理石”用普通的“岩板”鱼目混珠。在朱迪来籯家公司看设计图的时候给其的工程报价及合同书有两大本之多,并称这样能够体现籯家是一家正规的装修公司。朱迪表示合同书及报价表太多,其看不懂,要求包工头杨光替她看。
装修公司提供的合同都是格式合同,里面不仅有很多我们看不懂的专业术语,还有大段大段的格式条款,询问装修公司,装修公司往往以“每个业主都是这样签的”、“放心签吧,我们是大公司不会害你们的”等话予以搪塞,这样的合同真的不会侵害我们业主的合法权益吗?如果侵害了我们的合法权益,我们能怎么办呢?
北京平谷法院法官助理陈可心解释,《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格式条款的优势是便捷、易行、高效,缺点是无协商余地,双方地位不平等,这在装饰装修合同中尤为明显。装修的过程中包含很多专业性的工程,我们作为老百姓确实很多时候都无法分清其中的区别和差异。故对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规定了法定义务:1.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义务;2.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条款的义务;3.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的义务。否则,格式条款的内容不对对方当事人发生约束力。
当然,有的格式条款即使尽到了说明义务,也是无效的,有以下三种情形: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虚假的民事法律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以及造成对方人身损害、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害的免责条款;2.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3.提供合格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以上三种情形的格式条款是绝对无效的。
装修公司半路停工咋解决?
杨光装修队的一名老包工头福根,来籯家公司找工程部总监蔡云峰接私活,其中一个工程项目中,福根工程没干完就拿着10万元定金跑了,所有人都找不到他,工程也暂停了。
业主找装修公司为自己装修房屋,但是其装修工人因个人原因私自停止施工,装修公司如果称装修工人携定金跑路致使其公司无法继续进行施工的,业主该怎么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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