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东以从次承租人处受让债权起诉,承租人以房东多收租金的反诉状

|房东以从次承租人处受让债权起诉,承租人以房东多收租金的反诉状

【|房东以从次承租人处受让债权起诉,承租人以房东多收租金的反诉状】民事反诉状
反诉原告(本诉被告):李四 , 男 , 19001年5月1日出生 , 汉族 , 住新州市山水区未来路办事处山庄2600号 , 公民身份号码:5190010501001100.
反诉被告(本诉原告)张五 , 男 , 汉族 , 19005年4月24日出生 , 身份证号:41021900504240001X , 住新州市山水区碧云路00号院2号楼46号 。
诉讼请求:
1、判令反诉被告返还反诉原告其无权获得的租金元;
2、案件受理费由反诉被告负担 。
事实人理由:
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于2011年11月1日签订一份合作经营合同 , 约定双方合作经营张三、张五所拥有的位于新州市水风街人人家苑楼下商业房屋 , 李四支付给张三、张五合作经营保底山420万元/年等 , 后因纠纷诉至法院 , 经新州市山水区法院、新州中院的一审、二审、再审 , 案号分别为(20100)山01民初10000号、(2019)山民终104000号、(2020)山民再111号 。
经生效判决确认:双方租赁合同于20100年1月6日事实解除 , 李四已足额交纳了20100年4月之前的租金 , 并交纳了20100年4月至9月的租金100万元 , 即:向张五所交纳的合同解除后的租金 , 张五具有返还给李四的义务 , 为100万+20100年1月6日至1月11日的租金 。
为维护反诉原告合法权益 , 特提起反诉 , 望判如所请 。
此致
新州市山水区人民法院
反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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