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
【民法典关于高空抛物的规定】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
推荐阅读
- 民法典出轨怎么处理
- 民法典生效后合同法还有效吗
- 关于立春的古诗有哪些
- 民法典规定孙辈有赡养法定义务吗
- 关于小产权房政策
- 新民法典关于民间借贷的规定
- 六亲指哪六亲啊
- 莫代尔和纯棉哪个舒服
- 昂科威一键升窗设置
- kpl五黑阵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