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系统增值税改革动态如何写,深化税务系统纪检监察体制改革

增值税改革后首个申报期来了,如何“报好税”?
新申报期内《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连续下发,增值税配套的减税降费大礼包引起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 。政策变化之后,增值税申报表也有较大修改 。
【税务系统增值税改革动态如何写,深化税务系统纪检监察体制改革】重点掌握几个要点:(一)不动产一次性抵扣,自2019年4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四)项第1点、第二条第(一)项第1点停止执行,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 。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二)旅客运输服务抵扣,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①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②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 燃油附加费)÷(1 9%)×9%③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 9%)×9%④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 3%)×3%(三)加计抵减,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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