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计算数据为:F企业的综合税负为:1.28w/120w=1% , 而E个人税负则高达:52.48w/120w=43.73%;F企业相对于E个人节约税款为:52.48w-1.28=51.2.商贸案例1、贸易型个人独资企业(采购平台):企业A , 设立一个贸易型的个人独资企业 , 作为企业A的采购平台 。以往 , 企业A直接跟供应商发生业务往来 , 现在由新设立的贸易型个人独资企业(即采购平台)跟供应商发生业务往来 , 再提价卖给企业A , 如此可实现将利润截留在贸易型个人独资企业内 , 由个人独资来纳税 , 以实现整体的税负的降低 。
2、贸易型个人独资企业(销售平台):企业A , 设立一个贸易型的个人独资企业 , 作为企业A的销售平台 。以往 , 企业A直接跟经销商发生业务往来 , 现在由新设立的贸易型个人独资企业(即销售平台)跟经销商发生业务往来 , 企业A以接近成本价卖给贸易型个人独资企业(即销售平台) , 销售平台将价格提高到市场价后卖给经销商 , 如此 , 同样可实现将利润留存到销售平台内 , 由销售平台来纳税 , 以达到整体最低税负 。
3、贸易型个人独资企业(独立核算):将企业A的业务全部转移到在税收优惠地区新设的个人独资企业名下 。以为企业A直接跟采购 , 再销售;现在改为由贸易型个人独资企业直接采购再销售 , 等于是直接跳过企业A , 另起炉灶 。这样完全由贸易型个人独资企业直接纳税 , 并享受优惠税率和扶持政策 。4、服务型个人独资企业:企业A , 设立一个服务型的个人独资企业 , 作为企业A的配套 , 比如企业A需要的设计、市场拓展、市场调研、系统开发等专业服务 。
【混合销售行为如何征税,混和销售所得税怎么征】这里 , 可以理解为 , 企业A将这部分配套服务外包给了这些服务型的个人独资企业 , 服务型的个人独资企业与企业A签订外包服务并开票给企业A , 这样企业A收到正规发票 , 可以用于抵消企业所得税 , 而企业A将资金转移打了个人独资企业 , 最终个人独资企业纳税后 , 资金最终到个人手里 。对于企业A而言 , 其实只是做了重新架构 , 将采购或者销售、配套服务等重新拆分 , 就能以极低的成本 , 解决大量的企业税务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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