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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顺建公司在永城保险处购买的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属于人身意外伤害险 。人身意外伤害险指在保险期内因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死亡或伤残,由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给付给被保险人保险金的保险 。被保险人是雇员,既可以由雇主为雇员投保,也可以由雇员为自己投保 。该险不同于由被保险人代替雇主承担责任的雇主责任险,不能免除雇主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
本案原告(顺建公司)为其雇员杜某某投保了一份团体意外伤害险,杜某某作为被保险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方有权向被告(永城保险)主张赔付;顺建公司并非合同中的被保险人,不享有保险金请求权,既无权代替杜某某向被告(永城保险)主张保险金,也无权向被告主张自己作为雇主已付给杜某某的救治费用,非本案适格原告 。
2、团体意外险属于人身保险范畴,受益人只能是劳动者,用人单位不得对于保险金予以抵扣 。
案例:深圳市宝骊达物流有限公司与世强劳动纠纷案,(2016)粤03民特626号
在该案件中,宝骊公司申请认为:宝骊公司已为被申请人购买了商业团体意外险,因此,商业保险的理赔数额,应当与工伤待遇赔偿金进行抵扣 。抵扣后的余额才是宝骊公司实际支付给姚世强的赔偿数额,请求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该裁决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商业保险和社会工伤保险具有不同的性质,两者在法律关系、支付条件、支付主体、适用法律等方面均存在不同 。申请人购买的商业保险,属于人身保险范畴,受益人只能是劳动者 。如果用人单位将该理赔金额予以抵扣,则变相的成为了商业保险的受益人,这与保险的性质不相符 。故,即使商业团体意外险获得理赔,也不应予以抵扣 。
综上,雇主在团体意外险中仅仅是投保人,该保险的被保险人只能是员工本身 。雇主作为投保人仅有缴纳保费的义务,没有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权利,也不能主张在其应承担的赔偿中对团体意外险已经赔偿的部分予以扣除 。因此,团体意外险,只能是一种员工福利,并非雇主维护其自身权益的手段 。
part 5结论及建议
从前文分析可以看出,工伤保险是一种强制保险,虽然强制购买,但是其不能覆盖雇主应该承担所有的赔偿责任 。如果仅仅是购买了工伤保险,在发生工伤事故的情况下,雇主还是要在法律的范围内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尤其是当受伤员工被鉴定为5级伤残的情况下,仅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项,雇主自己要承担的赔偿为员工的50个月工资(如果以员工工资5000元每月计算,则该项赔偿也已经高达25万元),更不用说还有其他如停工留薪补偿等费用 。
如果雇主在为员工投保工伤保险的时候并未按照实际工资投保,而仅仅是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投保,则实际工资与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仍然要雇主自己承担,赔偿金额变得更多,雇主的负担也水涨船高 。
团体意外险严格说来只是一种员工福利,并不能给雇主带来任何补偿 。雇主作为投保人,虽然缴纳了保险费,但由于其并非被保险人,故其不能从保险公司处获得任何赔偿,且雇主仍然需要按照法律规定对受伤的员工承担赔偿责任,且不能要求扣减员工已经获得的保险赔偿 。
雇主责任险,是为雇主设计的一款保险,其承保范围为雇主的赔偿责任,是真正为雇主分担风险的险种,建议所有雇主购买 。若已经为员工投保了工伤保险,则可以考虑购买保险限额较低的保险;如果未购买工伤保险,则建议购买保险限额较高的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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