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就是说 , 分包供应商违约必须由中标供应商承担全部责任 , 中标供应商再向分包供应商追偿损失 。2.《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体协议 , 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 , 并将联合体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给招标人 。分包供应商由于没有参加投标活动 , 一般情况下应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分包协议 。
联合体投标需要具备什么要素?
联合体投标需要具备三个要素 。1.在所提交的“共同投标协议”中应明确牵头人(主办方)、各成员之间分工和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体协议 , 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 , 并将联合体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给招标人 。联合体中标的 , 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 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
联合体投标和分包有什么不同?
如果合同分包履行 , 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 , 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也就是说 , 中标供应商分包后仍然要对整个采购项目负责 , 即使对分包供应商承担的项目也要负连带责任 。分包供应商由于没有参加投标活动 , 一般情况下应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分包协议 。这就是说 , 分包供应商违约必须由中标供应商承担全部责任 , 中标供应商再向分包供应商追偿损失 。
政府采购服务类项目 , 供应商可以组成联合体投标吗?
【联合体供应商什么意思,政府采购联合体供应商】法律没有规定哪一类项目可以组成联合体 ,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 , 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与投标 。因此 。服务项目是可以组成联合体的 。联合体不是一般投标人 , 是针对具体采购项目而组成的一个临时性组织 , 具有主体的临时性、有条件性和组成的自主性等特征 。联合体一般随着项目的招标而产生 , 随着项目的完成而解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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